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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代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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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代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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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某。

   辩护人林波。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

被告人盖某(已判决)分别于2003年、2009年设立农业开发公司、农业发展公司,盖某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

2013年10月10日,农业开发公司南充分公司成立,并租房办公。殷某、被告人杨某1(已判决)与被告人甘某分别担任南充分公司的经理。

分公司业务员采取发传单、打电话、熟人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农业开发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实力雄厚、建设规模庞大和经营范围广泛等内容,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存款)。

截止2014年3月17日案发,农业开发公司南充分公司陆续向247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09.43万元,除开返还利息人民币64.96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44.47万元。

其中,被告人甘某自2013年10月进入南充分公司至2014年1月底离开,任职分公司经理,负责业务管理,其工资按照提成比例从分公司每天吸收的集资款中当天兑付。

被告人甘某任职期间,南充分公司非法集资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26.87万元。

   2014年3月17日,公安局对农业开发公司南充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甘某被公安局上网追逃。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甘某在成都被抓获,因患严重疾病,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到案后,被告人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甘某通过其辩护人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案卷材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甘某明知农业开发公司及其南充分公司不具有合法融资资格,仍作为南充分公司经理组织指挥业务员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在审理阶段退赃,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甘某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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