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某。
辩护人林波。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
被告人盖某(已判决)分别于2003年、2009年设立农业开发公司、农业发展公司,盖某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
2013年10月10日,农业开发公司南充分公司成立,并租房办公。殷某、被告人杨某1(已判决)与被告人甘某分别担任南充分公司的经理。
分公司业务员采取发传单、打电话、熟人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农业开发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实力雄厚、建设规模庞大和经营范围广泛等内容,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存款)。
截止2014年3月17日案发,农业开发公司南充分公司陆续向247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09.43万元,除开返还利息人民币64.96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44.47万元。
其中,被告人甘某自2013年10月进入南充分公司至2014年1月底离开,任职分公司经理,负责业务管理,其工资按照提成比例从分公司每天吸收的集资款中当天兑付。
被告人甘某任职期间,南充分公司非法集资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26.87万元。
2014年3月17日,公安局对农业开发公司南充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甘某被公安局上网追逃。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甘某在成都被抓获,因患严重疾病,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到案后,被告人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甘某通过其辩护人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案卷材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甘某明知农业开发公司及其南充分公司不具有合法融资资格,仍作为南充分公司经理组织指挥业务员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在审理阶段退赃,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甘某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
数额不大,即使是主要责任人,如果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有希望争取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被不起诉人王某,原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訾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
杨天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引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法律概念首次出现于1995年5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1997年《刑法》也正是以此为基础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二十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非法吸收公人存款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按照实际参与情况确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的最高量刑从原来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新增一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提高量刑档次是因应市场上非吸被害人的强烈要求以及对这类造成严重后果却相对负”轻刑”的现实而做出的改变。而新增一款,显然也是为鼓励相关责任人员积极退赔、减少损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的;4.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不起诉,是指人们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包括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 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不相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是多少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年限一般为10年,但如果有刑法第88、89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受此10年追诉时效的限制。《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