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55862.4元/年
江苏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
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
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
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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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2年1月19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6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北京地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
前言:2022年1月21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09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号)规定,即日起,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009元/年进行计算。结合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及安徽省统计局之前发布的2020年度消费性支出及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及从业
2022年1月20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1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号)规定,即日起,2022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278元/年进行计算。1、目前,湖北省统计局仅公布了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湖北省
2021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 2020年度广东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511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
十二、关于程序适用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0.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即日起,江苏地区人
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目前,山东省统计局已公布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即日起,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706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9314元/年进行计算。
云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40905元/年官方文件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66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97元。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851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44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86元。云南交通事
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6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北京市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1、全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75002元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1518元3、全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43640元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贵州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 | 城镇标准39211元/年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贵州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贵州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9211元2、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2856
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66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97元。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851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44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86元。云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云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905元2、
河南省:2022年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4.8元/年(全额赔偿金74189居民人均消费6元)。二、城镇性支出23177.5元/年。三、丧葬费38130.5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261元,按六个月计算)。——工伤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月工资标准为6355.08元。四、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872元。五、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
第二章 婚约彩礼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一、婚约的效力认定(一)订婚不是法定的结婚必经程序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结婚之前必须履行订婚程序,因此是否采用订婚形式,是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双方只负道义上责任,法律不予干涉。但双方一旦解除婚约产生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二)双方不形成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有
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活动,并下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关于胜诉退费,《方案》明确,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 " 一次、全案、全额 " 标准。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联系方式:025-83785888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二条
(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为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醉酒驾驶行为,规范醉酒驾驶案件的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我省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形成了若干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1.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对其进行血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