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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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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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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

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862.4元/年进行计算。

最新江苏标准

1、死亡赔偿金

(1)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示例:

最新死亡赔偿金=(24657元+5703元)×20年×1.84=1117248元。

2、残疾赔偿金

(1)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示例:

最新十级残疾赔偿金=(24657元+5703元)×20年×1.84×10%=111724.8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2)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医疗(药)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具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实际票据为准。

5、康复费

康复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6、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或赔偿权利人无法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提示:江苏范围内最高支持120元/天(各地有差异),苏州一般可以支持120元/天。

7、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1](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8、营养费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需要营养的天数×营养费标准

提示:各地标准有差异,例如江苏省最高支持标准:50元/天×营养期天数,苏州地区一般可以支持50元/天

9、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10、住院伙食补助费

各地有差异,例如江苏最高支持标准:50元/天

11、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元/月)×6(月)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可以根据伤残登记、责任来划分,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数额不固定、各地均有差异。例如,对十级伤残,苏州地区一般可以支持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3、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4、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遵循损害填平规则,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有任何法律问题可咨询苏州史月律师,联系电话:1806199669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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