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164号2022年3月16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
2.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
3. 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江苏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江苏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残疾/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59284.8元
2、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1451元
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17868元
4、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说明:
1、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2022年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59284.8元/年进行计算,江苏地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58934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苏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江苏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
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
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
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江苏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59284.8元/年进行计算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100%90%80%70%60%50%40%30%20%10%残疾赔偿金城11856961067126.4948556.8829987.2711417.6592848474278.4355708.8237139.2118569.6镇死亡赔偿金城59284.8元*20年=1185696元镇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59284.8元;
75岁以上的59284.8元*5年=296424元农村 城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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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2年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4.8元/年(全额赔偿金74189居民人均消费6元)。二、城镇性支出23177.5元/年。三、丧葬费38130.5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261元,按六个月计算)。——工伤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月工资标准为6355.08元。四、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872元。五、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
前言:2022年1月21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09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号)规定,即日起,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009元/年进行计算。结合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及安徽省统计局之前发布的2020年度消费性支出及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及从业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 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81518元/年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6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 北京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北京市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5002元2、城
2022年1月20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1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号)规定,即日起,2022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278元/年进行计算。2022年3月18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8506元/年
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目前,山东省统计局已公布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即日起,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706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9314元/年进行计算。
云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40905元/年官方文件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66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97元。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851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44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86元。云南交通事
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6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北京市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1、全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75002元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1518元3、全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43640元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贵州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 | 城镇标准39211元/年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贵州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贵州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9211元2、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2856
前言:2022年1月19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6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北京地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
2022年3月16日,江苏高院民一庭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采用最新的标准进行计算。一、相关各项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营净收入、人均生活消费
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66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97元。2021年度,云南省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851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44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86元。云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云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905元2、
一、相关数据1、2021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40713元;2、2021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24784元;3、2021年度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996元;4、2021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331元。二、相关赔偿项目1、陕西省统计局公布 2021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贵州省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2022年12月15日最新整理)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22年3月24日发布的《贵州省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贵州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谭坤律师整理出了相关年度统计数据发布前贵州省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并予以公布如下:一、2021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21元/年;二
2022年1月20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1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号)规定,即日起,2022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278元/年进行计算。1、目前,湖北省统计局仅公布了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湖北省
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标准如下: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一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
重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55862.4元/年江苏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即日起,江苏地区人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
概述:1、2020年10月1日,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20〕14号)正式实施,云南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即工伤待遇全省统一,之前仅是地州分别统筹,各地州工伤待遇标准不一)。2、2021年11月1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 24
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38483.70元/年×20年=769674元。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8483.70元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3539.30元;202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97.30元202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4823.90元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220元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9019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