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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后法院应当退还预交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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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后法院应当退还预交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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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后法院应当退还预交的诉讼费

实践中,对诉讼费的负担方式有两种做法,一是由法院退还胜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二是判决明确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其预交的诉讼费。

第二种是审判实务中的惯常做法。

法院退还胜诉原告诉讼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整个体系来看,规定了诉讼费“预交”和“负担”,该办法并没有对此细化规定,而现在就是在“预交”和“负担”字眼上作文章,“负担”的方式是直接由被告将诉讼费交给原告,还是法院退还原告诉讼费后,被告再另行向法院交纳?

既然具有选择性,从便民角度出发,选择后一种也未尝不可。

其次,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最高院随即出台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即200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除非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否则应由法院直接退还胜诉原告,同时明确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但是,该《通知》实际也饱受争议,因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2条第2款规定“ ……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从位阶来讲,《通知》最高院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定,而该《通知》只是最高院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谈不上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只存在“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第三,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退还胜诉原告诉讼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应当、必须,除非符合两种例外情形(即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6条即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退还给胜诉方。

省市法院呢?是不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呢?

上海法院2018年正式实施了,要求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必须退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工作,9月27日重磅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期待其他省市法院陆续出台相关诉讼费退费的工作办法,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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