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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诈骗财物,无法归还,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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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诈骗财物,无法归还,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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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会计、业务员等,以及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等。

“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负有具体的保管、调度的职责,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主管或者具体管理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行为人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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