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的认定,严格以受贿罪、贪污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为基准,而不得考虑其中“数额+情节”的情形,即:“数额较大”为六万元(3万元×2);
“数额巨大”为一百万元(20万元×5)。
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处罚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里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
“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例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取的回扣、手续费,都上交给公司、企业或者本单位的,不构成犯罪;
只有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主管金华市世贸中心消防工程审核、监管、验收等。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金华市世贸中心老板杨某提出,以不低于5%至8%的月利率借款给杨某,杨某为得到陈某在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予以同意。此后,在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份期间,陈某从老板童某同由金华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核、验收其工程处借款300余万元,另自筹部分资金,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6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为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管怎么样,收钱的话,都算为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把握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交易关系: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论处。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单纯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比如向人吹嘘自己是某某机关的领导,可能是出于行为人的虚荣心,这种行为并不会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如果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骗取他人财物的,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并利用利用其影响力受贿或者行贿的,一般也视情节定为诈骗罪。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
可以报警,让公安处理这个业务员也可以直接向厂家索赔
您好,若案件经经侦刑事立案的,应当及时投案自首,并联络被骗的被害人及时退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此种情况下,涉及单位犯罪,处罚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若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较轻,只涉及犯罪数额较小的诈骗案的,应当积极联络被害人退赃退赔。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举报方式: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区别是,前者有一定的职位(官职),可以利用职位之便利。而后者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管辖的便利
不合法。公务员不能从事商业经营,工作之外获取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本案证据证实,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
发现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怎么处罚,要看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或其他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相同,至于后续的处罚,要根据罪名的不同来看。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据消息,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被控聚敛资金9.795亿余元一案。经调查得知,此人认为收现金太低端,却用独特的金融手段和产品来掩盖。贪婪极度膨胀,把贷款审批权作为谋取私利的筹码,勾搭不法商人,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发放、审批中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2022年1月,由中央纪委宣传部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的反腐纪录片《零容忍》第四集播出,详细披露了孙德顺腐败案的细节。根据影片,他有一个
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小股东股份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最近办理一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证据及涉案罪名法律适用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小股东股份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将相关意见与大家分享:(一)从犯罪对象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股权是财产性
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刘某系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5年12月,其朋友找到他,称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很快会造成腐烂、变质,要求刘某帮忙,由公司购买。刘某明知公司积压了大批同类货物尚未销售出去,但考虑面子,遂答应了朋友的请求。5天后,该批货物全部霉烂,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有人认为,刘某既没有贪污、受贿,也没偷税漏税,故不应受到刑法处罚。 笔者则认为刘某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理由是:为亲友
一般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肯定是违纪的,甚至是违法的。如果上交或者退还,使可以从轻处理的,但是,要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构不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