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本案证据证实,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司保管期间,视同储运公司所有的财产。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由于储运公司是两家国有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该公司保管的财产虽可列为经手管理的国有财产,但被告人张珍贵只是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看管验货场的劳务工作,其身份是一般工勤人员,对场内货物不具有管理权利,既不属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故起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定性不当,应当纠正。张珍贵、黄文章以及他们的辩护入关于本案定性不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可以采纳。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珍贵通过与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为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岗。
受聘期间,张珍贵利用当班看管场内货物和核对并放行车辆、代理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货柜车进行打卡、收费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黄文章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储运公司负责保管的货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照《刑法》第25条的规定,张珍贵、黄文章是共同犯罪,且犯罪数额巨大,至今尚有价值76715元的货物无法追回,依法应予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总第77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673页 观点编号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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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银行是国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取走储户帐户中的钱款,构成贪污罪无疑。《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储户的存款同时系国有银行管理的财产,所以工作人员取走的现金具有公共财产的属质,因此,构成贪污罪,依法应由检察院立案追诉。如果是私有银行,则工作人员私自取走客户账户内钱款
您好!很荣幸接到您的咨询,如果是偷工地上挖出来的废铁,钢筋去卖,就是犯法的,因为它不是无管理状态下的废旧物资,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不同,工地上挖出来的废铁,钢筋不是归产权单位所有,就是归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可以报警,让公安处理这个业务员也可以直接向厂家索赔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单纯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比如向人吹嘘自己是某某机关的领导,可能是出于行为人的虚荣心,这种行为并不会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如果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骗取他人财物的,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并利用利用其影响力受贿或者行贿的,一般也视情节定为诈骗罪。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
如果员工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信息来做和公司一样的业务可以进行追偿
不合法。公务员不能从事商业经营,工作之外获取报酬。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意见】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重大,且复杂,可能涉嫌盗窃或是贷款诈骗,要看具体情况,最好要尽快委托专业律师面谈委托。
看你公司性质,如是国有涉嫌贪污。私营公司是职务侵占罪。可以报案啦。
公民的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泄露,否则都是违法的。
您好,若案件经经侦刑事立案的,应当及时投案自首,并联络被骗的被害人及时退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此种情况下,涉及单位犯罪,处罚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若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较轻,只涉及犯罪数额较小的诈骗案的,应当积极联络被害人退赃退赔。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
发现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警察是不能随便查别人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查询的应符合法定要求。人民警察根据工作要求可以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随意查询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法律依据:警察是不能随便查别人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查询的应符合法定要求。人民警察根据工作要求可以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随意查询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
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6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为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