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单纯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比如向人吹嘘自己是某某机关的领导,可能是出于行为人的虚荣心,这种行为并不会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如果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骗取他人财物的,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并利用利用其影响力受贿或者行贿的,一般也视情节定为诈骗罪。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
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2、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也包括非公职人员。
4、刑事处罚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介绍贿赂罪的处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意见】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该银行是国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取走储户帐户中的钱款,构成贪污罪无疑。《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储户的存款同时系国有银行管理的财产,所以工作人员取走的现金具有公共财产的属质,因此,构成贪污罪,依法应由检察院立案追诉。如果是私有银行,则工作人员私自取走客户账户内钱款
不合法。公务员不能从事商业经营,工作之外获取报酬。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6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为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以报警,让公安处理这个业务员也可以直接向厂家索赔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主管金华市世贸中心消防工程审核、监管、验收等。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金华市世贸中心老板杨某提出,以不低于5%至8%的月利率借款给杨某,杨某为得到陈某在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予以同意。此后,在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份期间,陈某从老板童某同由金华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核、验收其工程处借款300余万元,另自筹部分资金,分
一般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肯定是违纪的,甚至是违法的。如果上交或者退还,使可以从轻处理的,但是,要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构不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如果村书记在其家属租赁集体土地时采取弄虚作假,压价租货等不正当的手段为其家属谋利,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正规程序是合法的
不管怎么样,收钱的话,都算为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把握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交易关系: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论处。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
据消息,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被控聚敛资金9.795亿余元一案。经调查得知,此人认为收现金太低端,却用独特的金融手段和产品来掩盖。贪婪极度膨胀,把贷款审批权作为谋取私利的筹码,勾搭不法商人,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发放、审批中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2022年1月,由中央纪委宣传部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的反腐纪录片《零容忍》第四集播出,详细披露了孙德顺腐败案的细节。根据影片,他有一个
如果员工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信息来做和公司一样的业务可以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本案证据证实,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318号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5辑 总第40辑。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朱绚丽以被告人张建忠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2月20日,张建忠利用其任红太阳加工厂司机的职务之便,在该厂安排其独自一人开车将一批价值87840.2元的不锈钢卷带送往本市源鸿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之际,将该批货物擅自变卖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所得款40000元逃匿,后被抓获。另
发现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警察是不能随便查别人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查询的应符合法定要求。人民警察根据工作要求可以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随意查询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法律依据:警察是不能随便查别人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查询的应符合法定要求。人民警察根据工作要求可以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随意查询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怎么处罚,要看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或其他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相同,至于后续的处罚,要根据罪名的不同来看。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