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小股东股份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最近办理一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证据及涉案罪名法律适用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小股东股份不必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现将相关意见与大家分享:
(一)从犯罪对象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股权是财产性利益,其似乎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但是,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财物还有个限定,即其必须是“本单位财物”。
虽然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个人将资产交给公司后,股东个人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支配权,公司对股东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但是,股权说到底还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其本质上不是抽象的公司财物。
无论股东之间的股权如何进行转移,公司的出资总额、财产总量都不会减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特定股东的出资者权益。因此,转移其他股东的股权说到底侵占的也是他人财产,而非本单位财产,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行为。
(二)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公诉人指控于法无据。2005年6月24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中指出“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我们注意,这里说的是“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这个字眼,没有一概说是公司“股东股权”。2005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意见》又规定“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对比以上两个意见,侵占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查阅大量的案例得出,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有两种:
一、公司投资给其他公司的属于自身持有的股权;
二、公司股东一致决定的,公司共有的不属于任何股东的股权。因此,非法占有股东的个人股权不属于职务侵占罪。
以上意见,可能不太全面,希望对大家有用。
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关系法人代表不是法律用语,应该叫“法定代表人” 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与实际控制人是两个概念,对公司而言,实际控制人是指对企业有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是国有企业,那最终实际控制人就是对该企业行使出资权的那一级国资委如果是民营企业,那实际控制人就是最终能控制企业的那个自然人个人。比如 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或董事长甲 但该企业的
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内容不同,是没有办法比较的。法人的责任在于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一、名义法人与实际控制人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1、名义法人与实际控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隐名股东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欠款找法人,而不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真正履行公司职员的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其自身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公司无力承担债务的,可以由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公司与股东一起都无法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资产,处理相关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
欠款是找法人,而不是实际控制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股东也应当对欠款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2、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关于欠款找法人还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欠款找法人,而不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真正履行公司职员的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其自身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公司无力承担债务的,可以由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公司与股东一起都无法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资产,处理相关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
属于诈骗行为,买卖转让股份行为无效,可以向工商局控告或者报警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单纯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比如向人吹嘘自己是某某机关的领导,可能是出于行为人的虚荣心,这种行为并不会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如果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骗取他人财物的,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并利用利用其影响力受贿或者行贿的,一般也视情节定为诈骗罪。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
一、公司出了事是抓法人代表还是实际控制人 公司出了事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都抓。提示您,当出现重大问题时,有关部门会根据控股、资金流向等判断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会承担主要责任,法人会承担次要责任。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实际控制人自然责任要更大。 二、法人变更需要
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不还公司欠款法人需要承担如下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若公司有证据证明该欠款系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股东因重大过错导致的,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
您好,您的基本情况已经了解,建议您电询详述案情,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进行诉讼。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公司如果出事,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都要负上法律责任的。法人责任与外部个人责任的关系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以其在履行职务时有无过失为依据。只有有过失的,个人才可能承担责任。2、违约责任只能由法人承担,而不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合同总是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只能由法人来承担义务以及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3、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才承担外
公司法人不是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公司如有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按法律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
法人不一定要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大股东、小股东,也可以是股东聘请的经理。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的授权,行使公司的权利,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出了事情根据责任划分,有担责的可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一、公司偷税漏税但法人不是实际控制人应该怎么办1、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看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都是实际负责人操作的,那么,由实际负责人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知情并没有制止实际负责人或是法定代表人安排实际负责人进行操作的,那么,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都需要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
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是该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即该公司人格没有和个人发生混同。如果该公司账户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混同使用,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