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开发商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产权登记、获取购房指标等提供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如果构成,如何认定获利数额?下面以广东高院某房产交易型受贿犯罪案件为例。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羽某某担任某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后更名为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期间,部分犯罪事实包括:1、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小区项目办理无抵押无查封证明、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羽某某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另案处理)给予的共计人民币34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广场等项目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及限购期间无法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予以审批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6年6月,羽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套商品房,从中收受该公司购房优惠款人民币101.0368万元。
二、法院判决1、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裁判理由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
2、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四、法律分析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买高卖的交易方式收受贿赂的行为。
其中:1、行为方式:交易型受贿犯罪行为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
2、数额计算:按照两高《意见》,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是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并且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327号刑事裁定书。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主管金华市世贸中心消防工程审核、监管、验收等。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金华市世贸中心老板杨某提出,以不低于5%至8%的月利率借款给杨某,杨某为得到陈某在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予以同意。此后,在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份期间,陈某从老板童某同由金华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核、验收其工程处借款300余万元,另自筹部分资金,分
不管怎么样,收钱的话,都算为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把握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交易关系: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论处。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责令该员工返还侵吞的财产;如果侵吞的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报警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员工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举报方式: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会计、业务员等,以及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等。“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负有具体的保管、调度的职责,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主管或者具体管理单位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
【摘要】2011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华某在x医院工作,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华某应他人请托,将未在x医院出生的婴儿,采取伪造分娩信息,套取《出生医学证明》20份。2019年1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将虚假信息打印到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判决被告人华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
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行为构成贪污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居间获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案情] 刘某为某县物价局局长。2008年,外地开发商李某到某县通过政府招标获得一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商贸城和商品房等建设。2009年,李某将商贸城建设完工后,因资金周转困难,余下准备用于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一千多平方米土地难以继续开发。李某遂决定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将未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介绍他人来受让这片土地的,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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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陆某在某厨房系统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该公司《员工手册》订明任何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和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以获取利益,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级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一经发现,将作为严重违纪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陆某在2017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亲属借用案外人冯某的名义与公
您好,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国家工作人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⒈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⒉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⒊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⒋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涉嫌诈骗罪。如果是单纯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比如向人吹嘘自己是某某机关的领导,可能是出于行为人的虚荣心,这种行为并不会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如果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骗取他人财物的,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亲戚,并利用利用其影响力受贿或者行贿的,一般也视情节定为诈骗罪。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区别有哪些1、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
可以报警,让公安处理这个业务员也可以直接向厂家索赔
国家工作人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⒈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⒉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⒊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⒋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
国有控股、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二是主体工作的内容是从事公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派”和“从事公务”的认定尤为重要。
国家工作人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⒈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⒉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⒊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⒋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