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职务违法行为责任承担及救济方法
作者:冠军律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一是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承担行政责任,三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属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因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执法行为是不是程序违法、是不是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调查范围。
故该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做出处理,更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方法:
受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控告人或者举报人下发案件受理情况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应当工作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调查和处理;即便是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存在醉酒执法、超越职权等问题,均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处理。
洛阳马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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