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论哪个环节最重要,自然是签订补偿协议环节,可以说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后续的征收工作便与被征收人没有任何的瓜葛,只要双方按时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可。
所以,凯诺律师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地查看拆迁协议,对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建议一律拒绝签订,因为一旦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为了日后产生没必要的协议纠纷,大家签订协议时要慎重。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许多房屋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便被征收方随即强拆掉。一般情况下,在房屋被强拆之前如果征收双方已经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那么强拆行为便不再与被征收人产生利害关系,被征收人的起诉那么就有可能被驳回。
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就算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其强拆行为依然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违反了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以欺骗、胁迫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该协议就违反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被征收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遭受到这样的情况,比如有录音、聊天记录什么的,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所签订的补偿协议。
如果该补偿协议被依法撤销,且强拆行为也被依法确认违法,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了。
二、拆迁补偿没有真正的到位便强拆
有的征收方比较着急,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但是补偿还没有打入被征收人账户,被征收人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安置,便迫不及待地强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无家可归。
此时就算已经签订了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也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了侵害,否则立案都有可能立不上。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行复【2021】140号《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依照原《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发生物权变动。
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补偿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迁在后。
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起诉的,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应当先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应当结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腾空交付房屋、房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实体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体利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应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出综合认定。
上述这段话的意思,简单点来说就是,房屋征收基于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仍未完全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
当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若被征收人对该行为不服,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利影响,那么法院应当就会依法予以立案。
等法院立案之后,那么就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申请相应的赔偿。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领取了相关的拆迁补偿并将房屋腾退等,那么再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或是申请赔偿可能会非常非常的困难。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房屋被强拆之后签订的
除此以外,还会有征收方让被征收人先交出房屋,待拆除之后,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就算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强拆后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其拆除行为仍然可能会与被征收人存在利害关系。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补偿未落实之前,建议被征收人就算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要擅自搬迁,一旦房屋被强拆,维护权益将会很麻烦,同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遗漏等情形,或是补偿未落实到位,便房屋就遭到强拆等,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撤销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已经司空见惯,并且强拆行为大多数都发生在双方对补偿都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之后,我们能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然后要求他们给予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即国家赔偿。 要求国家赔偿是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
随着房屋商品化以来,房子价格越来越高,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房地产行业,这些人难免良莠不齐,所以就引发了双方的矛盾。从而使老百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拆迁维权当中,律师的建议可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好处。 建议一 弄清楚是商业开发还是公益用地,一般开发商都是打着公益用地的旗号进行拆迁,你如果不经过复议你就掌握不了开发商的证据(商业开发),他们可能公告里说是公益用地,实际上是
在房屋拆迁中,经常会有人提到“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这两种协议一样的吗?下面就为大家来简单地解释一下。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的是,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 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此种情况下的拆迁方是除了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形。 不过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拆迁过程中,
虽然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禁止大拆大建,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等。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今后就没有拆迁了,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一些水利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基建项目等,那么必然也会涉及到征收的。 不过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征收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上是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而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也只知道自己只能获得这些补偿。可是,生活在农村的人都知道
一般情况下,征地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繁琐,而且征收时间也往往都比较的长,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年,有的则是四五年甚至更久。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难免会遇上一些突发状况,比如说征收工作还未结束,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突然去世... 可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那么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且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房屋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房屋实际的面积大于登记的面积,尤其是农村房屋。一般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许多,但是绝大多数可能是因为村民将旧宅拆除后,因建房规划扩大了当时登记的面积。那么这样的房屋,日后要是拆迁的话,对于扩建的部分,即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部分是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呢?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现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居住用地,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实践过程中,农村村民私自在土地上搭建房屋的情况却非常的普遍,导致农村涌出许多的无证房屋。 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而建无证房屋,多数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可是这些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登记的房屋真的都是“违建”吗?如果遇上拆迁是不是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的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
房屋被认定成危房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发生。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或是交出土地的时候,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或是“违法建筑”,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一般情况下,无论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时,
农民建房、扩建老旧房屋也是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倘若在建之前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那么势必就会是以下几种结局: 被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如果房屋正在建设,还没有建成,那么一旦被发现未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势必会被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话,那么则会被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 如果所建房屋无法通过改正措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或是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就会把一些无证房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把一些土坯房等鉴定成“危房”,有的甚至是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将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也直接给认定成“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不是“危房”是相关部门可以口头上认定的吗?在征地拆迁中,是可以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
近几日,凯诺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养殖场方面的电话,其中,有几个当事人的问题是,自己家人在比较空旷的自家耕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已经经营了有几年了,但是去年相关部门在环境整治过程中,将养殖场认定违法建筑,说是占用了农用地,随后,他的家人便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在一个星期内拆除,他的问题是,自家耕地上能不能建设养殖场,所建养殖场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在收到了责令限期
临近年关,有许多的老百姓都从外地赶往老家与父母、孩子一起过年,这其中不乏一些拆迁户。但相对于其他人来说,被拆迁人在春节放假期间还会多一种担忧,就是害怕自己被拆迁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趁机给强拆了。 事实上,房屋被违法强拆是时有发生,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就会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签字,其中就包括强拆。 而且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通常都发
我们经常会说一句话,就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肆意侵害,双方就需要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还是其他相关的协议合同,必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羰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 但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会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补偿不公平等,从而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所以一直以来都受国家严格管控,并且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此前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等不少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无论怎样都不能越过18亿亩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必须要严查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必须遏制将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法律法规上一再明确,违法乱占耕
现如今许多老百姓都已经知道,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所管理的事情也仅限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并不涉及征地拆迁,其也无权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批准征地,更无权直接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既然村委会不能干这些事,那么街道办事处或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没有权力呢? 街道办事处不同于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
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现象在征地拆迁中挺常见的,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情况时,通常的做法不是去上访,就是一遍又一遍的咨询律师,但就是不启动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中,有绝大部分老百姓的潜意识里都会认为,与自己对立的是比较有权势的行政机关,自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与他们打官司肯定打不赢的,即使委托律师打了官司,也不见得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