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
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有的被征收人家里拆迁十几年了,到现在也没有住进新房的情况也不少,十多年一直租房子过日子。
河北石家庄的一千两百多名群众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据相关媒体报道,14年前,也就是2008年,xx区xx项目启动建设,但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建设了没两年就停工了,导致项目涉及的1200多名拆迁群众14年有家不能回,处于回迁无法安置、商品房全部烂尾,回迁户过渡费无法到位的生活状态。
随后,拆迁户代表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后,马宇骏市长起身向14年有家不能回的1200多名拆迁群众鞠躬致歉,并当场承诺3天内解决过渡费、分配安置房、加快施工进度等工作拿出方案,确保拆迁群众顺利回迁。
随后,马宇骏市长还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新官必须理旧账,要想尽一切办法,以最快程序、最快速度妥善解决拆迁居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经常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毁约、违约,导致被拆迁人有家不能回。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拆迁项目是由开发商主导的,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也是开发商,本案中的拆迁项目启动于2008年,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才是在2011年起施行的。
所以,涉案拆迁项目并非是征补条例施行后才开始的拆迁行为,也就是说,本案拆迁项目是商业拆迁而非行政征收。
那么,商业拆迁中如果遇到拆迁问题,那么相关部门是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当然是有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那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补偿安置落实阶段出现违法行为,比如资金出现问题导致项目烂尾、开发商违约不履行补偿义务等,那么相关部门是有义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如果拆迁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或是跑路,迟迟回迁不了,拿不到安置房,要怎么办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启动的商业拆迁项目,在拆迁后,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迟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是如上述案件一样,因资金短缺导致拆迁群众无法回迁,那么被拆迁人可以第一时间以书信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自己的情况,也可以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问题。
2、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否认,征地拆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老大难问题,但不管是商业拆迁,还是行政征收,如果拆迁方有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我们老百姓是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的。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可以以开发商或是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诉讼权。
3、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
在出现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后,一定要积极地就实际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不要逃避,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很多,千万不要一口咬定一个就不放,可以针对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倘若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拆迁方迟迟不履行补偿协议等问题,我们被拆迁人当下要做的就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然后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
农村宅基地对咱农民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不仅仅只是村民居住的地方,更是农民手中的一项固有资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宅基地、盘活利益闲置宅基地等问题也纷纷提上了日程。在日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就农村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代表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建议扩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范围 在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河南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教授、中国
在征地拆迁中,补偿标准是多少,补偿方式是什么,房屋具体情况等通常都会明确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 不过,实践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往往会觉得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非常的不合理,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交出土地或房屋,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当相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或是认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时,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随着房屋商品化以来,房子价格越来越高,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房地产行业,这些人难免良莠不齐,所以就引发了双方的矛盾。从而使老百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拆迁维权当中,律师的建议可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好处。 建议一 弄清楚是商业开发还是公益用地,一般开发商都是打着公益用地的旗号进行拆迁,你如果不经过复议你就掌握不了开发商的证据(商业开发),他们可能公告里说是公益用地,实际上是
在房屋拆迁中,经常会有人提到“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这两种协议一样的吗?下面就为大家来简单地解释一下。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的是,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 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此种情况下的拆迁方是除了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形。 不过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拆迁过程中,
虽然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禁止大拆大建,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等。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今后就没有拆迁了,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一些水利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基建项目等,那么必然也会涉及到征收的。 不过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征收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上是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而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也只知道自己只能获得这些补偿。可是,生活在农村的人都知道
一般情况下,征地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繁琐,而且征收时间也往往都比较的长,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年,有的则是四五年甚至更久。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难免会遇上一些突发状况,比如说征收工作还未结束,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突然去世... 可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那么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且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房屋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房屋实际的面积大于登记的面积,尤其是农村房屋。一般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许多,但是绝大多数可能是因为村民将旧宅拆除后,因建房规划扩大了当时登记的面积。那么这样的房屋,日后要是拆迁的话,对于扩建的部分,即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部分是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呢?
在征地拆迁中,论哪个环节最重要,自然是签订补偿协议环节,可以说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后续的征收工作便与被征收人没有任何的瓜葛,只要双方按时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可。 所以,凯诺律师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地查看拆迁协议,对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建议一律拒绝签订,因为一旦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为了日后产生没必要的协议纠纷,大家签订协议时要慎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居住用地,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实践过程中,农村村民私自在土地上搭建房屋的情况却非常的普遍,导致农村涌出许多的无证房屋。 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而建无证房屋,多数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可是这些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登记的房屋真的都是“违建”吗?如果遇上拆迁是不是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的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
房屋被认定成危房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发生。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或是交出土地的时候,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或是“违法建筑”,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一般情况下,无论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时,
农民建房、扩建老旧房屋也是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倘若在建之前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那么势必就会是以下几种结局: 被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如果房屋正在建设,还没有建成,那么一旦被发现未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势必会被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话,那么则会被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 如果所建房屋无法通过改正措
春节过后,许多征地拆迁项目都开始动工了,而在春节期间就已经有许多被拆迁人咨询凯诺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标准是多少等相关的问题。 其实,事实上关于补偿标准,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原因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每户人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这在之前我们都有说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般而言,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
征收房屋、土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在期限内完成,这不仅可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依规依法,遵时守约却成了一种奢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迟迟不按约定履行其补偿职责,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或是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或是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就会把一些无证房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把一些土坯房等鉴定成“危房”,有的甚至是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将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也直接给认定成“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不是“危房”是相关部门可以口头上认定的吗?在征地拆迁中,是可以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
近几日,凯诺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养殖场方面的电话,其中,有几个当事人的问题是,自己家人在比较空旷的自家耕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已经经营了有几年了,但是去年相关部门在环境整治过程中,将养殖场认定违法建筑,说是占用了农用地,随后,他的家人便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在一个星期内拆除,他的问题是,自家耕地上能不能建设养殖场,所建养殖场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在收到了责令限期
临近年关,有许多的老百姓都从外地赶往老家与父母、孩子一起过年,这其中不乏一些拆迁户。但相对于其他人来说,被拆迁人在春节放假期间还会多一种担忧,就是害怕自己被拆迁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趁机给强拆了。 事实上,房屋被违法强拆是时有发生,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就会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签字,其中就包括强拆。 而且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通常都发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所以一直以来都受国家严格管控,并且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此前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等不少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无论怎样都不能越过18亿亩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必须要严查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必须遏制将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法律法规上一再明确,违法乱占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