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对咱农民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不仅仅只是村民居住的地方,更是农民手中的一项固有资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宅基地、盘活利益闲置宅基地等问题也纷纷提上了日程。
在日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就农村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代表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建议扩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范围
在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河南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建议,扩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范围。
明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在城镇规划区外农业转移人口比例高、退出意愿显著的农村地区,全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改革探索;
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参与退出改革外,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法一户多宅农民,也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另外,他还建议,允许有回乡反哺意愿的迁出人口有偿使用宅基地。据代表介绍,允许其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利于完善宅基地退出与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统筹与相互衔接,还有利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稳定收益。
其实,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早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就有明确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
不过,虽然说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有利于乡村建设,但还是需要提醒大家,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能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更不能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必须是建立在农村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那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退出,否则必定会产生社会矛盾。
实践中,如果村民遇到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让其退出宅基地时,那么村民可以拨打12336举报。
二、把紧宅基地审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我国人口多耕地有限,现在宅基地不断侵吞耕地,所以应当要把紧宅基地审批,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置”。
所谓的三权分置就是把土地产权关系划分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具体的使用者。
集体所有权。有两方面重大意义,一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这是社会制度要求;二是更好地进行用途管制,保护土地,不让土地被滥用或转为非农地。
农户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体现,为农户提供托底性的社会保障。
总而言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业经营权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协调、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农户利益和农业产业发展。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在乡村治理的法治建设中,还应该解决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分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制度建立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以村民自治组织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做法的普遍性、必要性、正当性确实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
尤其是在《民法典》第96条已经明确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组织权利的做法确实不妥。
所以,在未来乡村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在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有偿退出等过程中,一定要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不能盲目地推进,不能侵害老百姓利益,反之,农民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依法举报。
随着房屋商品化以来,房子价格越来越高,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房地产行业,这些人难免良莠不齐,所以就引发了双方的矛盾。从而使老百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拆迁维权当中,律师的建议可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好处。 建议一 弄清楚是商业开发还是公益用地,一般开发商都是打着公益用地的旗号进行拆迁,你如果不经过复议你就掌握不了开发商的证据(商业开发),他们可能公告里说是公益用地,实际上是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那么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且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现象
农民建房、扩建老旧房屋也是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倘若在建之前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那么势必就会是以下几种结局: 被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如果房屋正在建设,还没有建成,那么一旦被发现未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势必会被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话,那么则会被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 如果所建房屋无法通过改正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自然就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发放给村委会的,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这里的被征地农民指的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那么,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居住用地,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实践过程中,农村村民私自在土地上搭建房屋的情况却非常的普遍,导致农村涌出许多的无证房屋。 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而建无证房屋,多数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可是这些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登记的房屋真的都是“违建”吗?如果遇上拆迁是不是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的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
房屋被认定成危房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发生。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或是交出土地的时候,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或是“违法建筑”,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一般情况下,无论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时,
在房屋拆迁中,经常会有人提到“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这两种协议一样的吗?下面就为大家来简单地解释一下。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的是,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 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此种情况下的拆迁方是除了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形。 不过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拆迁过程中,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或是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就会把一些无证房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把一些土坯房等鉴定成“危房”,有的甚至是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将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也直接给认定成“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不是“危房”是相关部门可以口头上认定的吗?在征地拆迁中,是可以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
近几日,凯诺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养殖场方面的电话,其中,有几个当事人的问题是,自己家人在比较空旷的自家耕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已经经营了有几年了,但是去年相关部门在环境整治过程中,将养殖场认定违法建筑,说是占用了农用地,随后,他的家人便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在一个星期内拆除,他的问题是,自家耕地上能不能建设养殖场,所建养殖场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在收到了责令限期
临近年关,有许多的老百姓都从外地赶往老家与父母、孩子一起过年,这其中不乏一些拆迁户。但相对于其他人来说,被拆迁人在春节放假期间还会多一种担忧,就是害怕自己被拆迁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趁机给强拆了。 事实上,房屋被违法强拆是时有发生,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就会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签字,其中就包括强拆。 而且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通常都发
虽然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禁止大拆大建,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等。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今后就没有拆迁了,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一些水利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基建项目等,那么必然也会涉及到征收的。 不过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所以一直以来都受国家严格管控,并且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此前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等不少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无论怎样都不能越过18亿亩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必须要严查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必须遏制将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法律法规上一再明确,违法乱占耕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
现如今许多老百姓都已经知道,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所管理的事情也仅限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并不涉及征地拆迁,其也无权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批准征地,更无权直接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既然村委会不能干这些事,那么街道办事处或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没有权力呢? 街道办事处不同于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
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现象在征地拆迁中挺常见的,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情况时,通常的做法不是去上访,就是一遍又一遍的咨询律师,但就是不启动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中,有绝大部分老百姓的潜意识里都会认为,与自己对立的是比较有权势的行政机关,自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与他们打官司肯定打不赢的,即使委托律师打了官司,也不见得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征收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上是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而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也只知道自己只能获得这些补偿。可是,生活在农村的人都知道
一般情况下,征地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繁琐,而且征收时间也往往都比较的长,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年,有的则是四五年甚至更久。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难免会遇上一些突发状况,比如说征收工作还未结束,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突然去世... 可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某公司为了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了解一些政府信息,于是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以某公司的名义起草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邮寄了该信息公开申请书。 但是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该公司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回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指导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不履行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在30天内答复该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