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所以一直以来都受国家严格管控,并且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此前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等不少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无论怎样都不能越过18亿亩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必须要严查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必须遏制将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法律法规上一再明确,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不合法,未经批准直接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可是仍然有违法乱占耕地的现象,比如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楼房、大棚房、发展养殖场业等,有的甚至是直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车库、人工湖泊、停车场、加工厂等。
对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直接占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或是其他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那么势必是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可能会处罚高额的罚金。
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其2019年11月25日制定发布的《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印发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并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结合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权办法》突出保护耕地,尤其是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占用耕地拒不复垦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非法占地的罚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也就是说,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那么处罚可能是逃不了的。
虽然在裁量基准方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只规定了一个大概的处罚标准,但是湖南省发布的《裁量权办法》视建设项目的性质、被占用土地的地类和等级差异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
其中,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低等、中等、高等、优等分别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700元以上800元以下、800元以上900元以下、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是养殖业同样也会受到处罚。这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的规定,如果违法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或是挖塘养鱼,在不限期改正的情况下,那么当事人可能面临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2倍以上2.75倍以下罚款,中等处2.7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高等处3.5倍以上4.25倍以下罚款,优等处4.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另外,若破坏了种植条件,那可能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同样也面临着罚款,并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此类行为的罚款由原来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提高到“非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可以直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以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耕地,哪怕是农民建房、哪怕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地的,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否则不仅会面临着高额的罚金,而且相关人员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坐牢。
随着房屋商品化以来,房子价格越来越高,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房地产行业,这些人难免良莠不齐,所以就引发了双方的矛盾。从而使老百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拆迁维权当中,律师的建议可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好处。 建议一 弄清楚是商业开发还是公益用地,一般开发商都是打着公益用地的旗号进行拆迁,你如果不经过复议你就掌握不了开发商的证据(商业开发),他们可能公告里说是公益用地,实际上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居住用地,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实践过程中,农村村民私自在土地上搭建房屋的情况却非常的普遍,导致农村涌出许多的无证房屋。 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而建无证房屋,多数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可是这些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登记的房屋真的都是“违建”吗?如果遇上拆迁是不是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的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
房屋被认定成危房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发生。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或是交出土地的时候,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或是“违法建筑”,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一般情况下,无论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时,
在房屋拆迁中,经常会有人提到“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这两种协议一样的吗?下面就为大家来简单地解释一下。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的是,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 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此种情况下的拆迁方是除了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形。 不过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拆迁过程中,
农民建房、扩建老旧房屋也是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倘若在建之前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那么势必就会是以下几种结局: 被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如果房屋正在建设,还没有建成,那么一旦被发现未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势必会被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话,那么则会被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 如果所建房屋无法通过改正措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或是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就会把一些无证房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把一些土坯房等鉴定成“危房”,有的甚至是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将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也直接给认定成“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不是“危房”是相关部门可以口头上认定的吗?在征地拆迁中,是可以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
近几日,凯诺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养殖场方面的电话,其中,有几个当事人的问题是,自己家人在比较空旷的自家耕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已经经营了有几年了,但是去年相关部门在环境整治过程中,将养殖场认定违法建筑,说是占用了农用地,随后,他的家人便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在一个星期内拆除,他的问题是,自家耕地上能不能建设养殖场,所建养殖场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在收到了责令限期
临近年关,有许多的老百姓都从外地赶往老家与父母、孩子一起过年,这其中不乏一些拆迁户。但相对于其他人来说,被拆迁人在春节放假期间还会多一种担忧,就是害怕自己被拆迁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趁机给强拆了。 事实上,房屋被违法强拆是时有发生,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就会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签字,其中就包括强拆。 而且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通常都发
虽然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禁止大拆大建,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等。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今后就没有拆迁了,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一些水利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基建项目等,那么必然也会涉及到征收的。 不过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
现如今许多老百姓都已经知道,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所管理的事情也仅限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并不涉及征地拆迁,其也无权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批准征地,更无权直接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既然村委会不能干这些事,那么街道办事处或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没有权力呢? 街道办事处不同于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
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现象在征地拆迁中挺常见的,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情况时,通常的做法不是去上访,就是一遍又一遍的咨询律师,但就是不启动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中,有绝大部分老百姓的潜意识里都会认为,与自己对立的是比较有权势的行政机关,自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与他们打官司肯定打不赢的,即使委托律师打了官司,也不见得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征收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上是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而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也只知道自己只能获得这些补偿。可是,生活在农村的人都知道
一般情况下,征地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繁琐,而且征收时间也往往都比较的长,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年,有的则是四五年甚至更久。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难免会遇上一些突发状况,比如说征收工作还未结束,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突然去世... 可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某公司为了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了解一些政府信息,于是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以某公司的名义起草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邮寄了该信息公开申请书。 但是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该公司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回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指导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不履行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在30天内答复该公司的
农村宅基地对咱农民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不仅仅只是村民居住的地方,更是农民手中的一项固有资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宅基地、盘活利益闲置宅基地等问题也纷纷提上了日程。在日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就农村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代表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建议扩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范围 在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河南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教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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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那么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且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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