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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房屋应取得审批建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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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房屋应取得审批建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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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房屋应取得审批建房手续

提到“违建”,很多人都谈之色变,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期拆除,那么如果当事人不在期限内自行拆除,那么会导致房屋被强拆。

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呢?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除了要看是否有相应的证件,还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看看房屋没有证件的原因是不是当时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看看什么时候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建房要有相应的规划批准手续。

1996年,赵某购买黑龙江铁锋区建筑面积168平方米涉案房屋,一直居住至今,曾经营过饭店,现为美容美发店。2016年,区政府在对非法建筑进行清理整顿的时候,发现赵某的方某没有规划批准手续。

2017年2月23日,对赵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3月3日作出限期拆除催告书,3月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以,从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来,都要求房屋应当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手续。赵某的无证房屋是在1996年购买,同时又无法证明房屋是在1984年以前建造的,区政府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没问题。

所以说,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除了要看现有的房屋是否有相应的手续之外,此外还要判断房屋建造的具体时间,如果建房的时候,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建设房屋要取得相应的手续,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们不能用过去的法律要求现在的行为,即使房屋没有相应的证件,也不能认定为违建。

如果房屋没有写相应的证件,又不能证明房屋的建造时间早于相应的法律实施的时间,那么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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