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到市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婚姻、贷款、买房、遗产继承……对于这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民法典》都有着明确规定,多家法院均引用《民法典》判决了多起案例。
本期新闻CT,记者结合最新案例和判决,邀请法官、律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格式条款——合同关键信息需“高亮”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状况,和网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却发现实际所付借款利率,远高于合同展示利率?
看样板房、沙盘购买楼盘,却发现开发商已在购房合同中声称,样板房、沙盘、宣传册等资料仅供参考?面对这些被隐藏在复杂合同中的关键细节,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金融机构被判退还多收利息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
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
庭审现场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案例:说好的人车分流岂能说改就改购房前,周某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
但后来业主们得知: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规划中,该小区并非人车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以草皮覆盖地面车位的方式营造人车分流的“假象”,而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责令天福公司进行整改、恢复地面车位。
至于“室外泳池”,则系违法建筑,不能使用。
当业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时,却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其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配图,图文无关上海一中院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格式条款与购房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而天福公司对此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天福公司赔偿周某等业主相关损失的判决。
解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上海一中院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其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必须公平地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必须对相对方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合意,该条款内容亦不得订入合同、进入效力评价的范畴。
在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扬看来,《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判例显示,条款制定方利用地位优势制造“霸王条款”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规范。
代位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遗产 2021年1月4日,上海虹口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相关规定,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侄甥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王荣纠结近了10年的继承烦恼终于从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化解。
案例:侄子照顾姑妈却只能分得较少遗产?2011年2月16日,92岁的王阿婆去世,由于生前未婚、没有儿女,父母早已离世,仅有的一个弟弟,也先于其去世。
但是,王阿婆的弟弟王伯育有王荣、王群、王丽、王坚(1999年死亡)四个子女,王阿婆晚年时,一直是侄子王荣在照顾。
配图,图文无关但是,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王阿婆走后遗留的房产,无人能够继承,属于无主遗产,虽然侄子王荣一直在抚养老人,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仅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所谓适当的遗产,其实份额很少。”
虹口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黄凯法官表示,王荣虽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但也难以继承姑妈的全部房产,这一直是王荣的心病。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民法典》上述新规,王荣等人可继承姑妈的遗产。
2020年12月8日,花甲老人王荣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姑妈名下的房屋。
2021年1月4日,王老先生与其他两位当事人如约来到法院第五调解室。在指导法官黄凯的主持下,调解员姚卫民组织调解。
由于姑妈晚年由王荣一人照看,哥哥和妹妹体谅王荣这些年的辛苦付出,主动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权,最终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由王荣顺利继承姑妈王阿婆的房屋遗产。
(当事人均系化名)
解读:更加保障公民私有财产虹口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黄凯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方式,范围相较于《继承法》有所扩大,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本案中,按照《继承法》规定,王荣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为此,王荣只能分得适当的遗产,遗产中的剩余部分要被认定为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
但,《民法典》规定侄甥的代位继承权利,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减少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收归国有的情况,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黄凯法官表示,《民法典》对无主遗产的使用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前法律只规定无主遗产收归国家,但是如何使用并没有相应规定,如今明确指出,只能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婚姻——适用新规判决首例“撤销婚姻关系案”婚前身患重大疾病却并未告知对方,是否可以结婚,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上海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了首例撤销婚姻关系案。
案例: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
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配图,图文无关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
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
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庭审现场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患重大疾病可结婚亦可撤销据闵行法院办理上述案件的法官介绍,《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庭审现场,法官进行解读在上述案件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表示,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但是,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虽然有《卫生法》等规定类推,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并且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这类疾病也在不断减少。
这种情况下一刀切地规定‘禁止结婚’,就有一部分人因有重大疾病彻底丧失了结婚的权利。”
董劼律师说,《民法典》出台后,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项的规定,体现了对病人的尊重,体现了对当事人结婚自主权的尊重。
但同时,《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董劼律师强调,撤销婚姻不等于离婚,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被撤销的婚姻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视为没有结过婚,这和离婚有本质区别。
董劼律师表示,关于备受关注的夫妻债务问题,《民法典》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从肯定和排除两个方面规定了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是否有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以上任何一条成立,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董劼律师说,对于非举债方来说,要认识到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者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追认,将面临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
来源:周到客户端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
2021《民法典》实施后,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转载自: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些素呢?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
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
一位刘女士,她的爱人王先生在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己手写的遗嘱,载明其死后名下房产由再婚妻子也就是刘女士继承,遗嘱落款有陆先生本人亲笔签名及日期。两年后,不知什么原因,王先生又订立了一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打印版遗嘱。这份遗嘱中,王先生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来继承。王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与王先生前妻所生的儿子在继承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双方各自拿出一份遗嘱,为此困惑不已的刘女士找到专业律师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跨越时空的守护”。《民法典》有关继承权制度的变化1 、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例子:年满90岁的张大爷想给子女立一份遗嘱,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争房产发生纷争。但张大爷自小是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没法写遗嘱。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办法
《民法典》实施后房屋漏水如何维权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
导读《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那么实践中,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
近日,苏州某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因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双方对小区部分车位的归属产生较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随着私家车的日趋增多,由小区停车位衍生出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成了小区车位所有纠纷的症结所在。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用第二百七十五和第二百七十六条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
《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户,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着我们的一生。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
《民法典》实施后,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以回购(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的投资方式。齐精智律师提示“明股实债”在《民法典》实施后其法律本质就是债权而非股权,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民法典》实施后,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则把《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提及《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就不得不提及《民法总
《民法典》第938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之外,《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有对某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不采用的,对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合同类型的确定,都会带来争议的风险和举证的困难。为此,有必要汇总整理各规定。 须提示的是,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