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民法典》实施后,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则把《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提及《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就不得不提及《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条认为,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既包含工商局法定登记内容,也包括企业自行公示内容。企业自行公示内容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dgs.gov.cn/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既包含工商法定登记内容,也包括企业自行公示内容。
1、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已经不属于工商部门法定的登记事项。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对比2016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已经不是工商部门登记事项。依据2016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属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内容而非登记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三、实际投资人与工商登记股东不一致的,非民商事交易行为的相对人不能强制执行工商登记股东。
1、《民法典》第65条应当适用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
《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刘贵祥 |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认为应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已经进行了阐释,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百零四条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以及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实践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也应以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
2、外观主义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而进行的民商事交易行为,不应适用于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
同时,关于外观主义还应注意 :一是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而进行的民商事交易行为,不应适用于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
在认定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上,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应单纯地看其公示外观。二是从民法典规定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判断,如善意取得。
三是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或滥用。
综上,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股东非民事交易的债权人无权强制执行工商登记股东的股权。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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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到市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婚姻、贷款、买房、遗产继承……对于这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民法典》都有着明确规定,多家法院均引用《民法典》判决了多起案例。本期新闻CT,记者结合最新案例和判决,邀请法官、律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格式条款——合同关键信息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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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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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某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因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双方对小区部分车位的归属产生较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随着私家车的日趋增多,由小区停车位衍生出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成了小区车位所有纠纷的症结所在。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用第二百七十五和第二百七十六条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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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38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之外,《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有对某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不采用的,对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合同类型的确定,都会带来争议的风险和举证的困难。为此,有必要汇总整理各规定。 须提示的是,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仅供参考)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误工费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二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三是法检办案中的管辖实务问题,就此谈谈个人理解。 (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立案上的分工。目前《监察法》已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提请审议,监察体制改革初期的一些争议问题逐渐清晰。结合监察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稿),目前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