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其中在合同解除方面出现了一些变化,特别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异议期方面,本人试就此谈谈自己的体会。
《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程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主要规定在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另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异议期为三个月。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随之废止,与上述相关的规定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第五百六十五条。
特制表对比如下以便详细分析(加粗且有下划线字体为变化部分):
序号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1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一、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变化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条件”改为“事由”、“条件成就时”改为“事由发生时”,虽然表述有所变化,但总体来说并不大。
二、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致,但增加了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增加了“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据此,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分为以下情形:(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行使;
(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当然,实践中,对方(相对于解除权人而言)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情形较少见。如果不在上述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四、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增加了“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将“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改为“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有异议”增加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主体从“对方”调整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更加准确和完善。
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改为“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的情况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个月的异议期,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算,应为不变期间。
在《民法典》中并未有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有异议,却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应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确认。
如果超过三个月的异议期,即使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施行后,由于没有上述异议期的规定,理论上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虽然没有异议期的限制,但解除合同的效力归根结底仍然应当考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提出:“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民法典》施行前,对于当事人未履行通知对方的程序,径行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如何处理仍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以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为确认合同解除之日。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倾向于采取第二种处理方式,如(2020)最高法民申6368号案中,裁判文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合同一方可以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解除权人以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系通过人民法院以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又因起诉状带有解除权行使通知的性质,与前述法律规定中‘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内容并无相悖之处,故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民法典》施行后,这一问题再无争议,其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其中在合同解除方面出现了一些变化,特别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异议期方面,本人试就此谈谈自己的体会。《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程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主要规定在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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