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契约精神,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约履行,但因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会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甚至合同双方存在不利的情形,为使合同双方能够提前摆脱合同的束缚,法律设立了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民法典》框架下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梳理。
一、合同的约定解除
合同的约定解除可分为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权,分别是《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和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意解除,实质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的合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产生合意解除的法律效果。
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合同一方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得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合同一方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得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不同主要在于法定解除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只要发生《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同一方便可主张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的事由必须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
(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要件。《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质要件都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的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但法定的事由只是对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响,仅令债权人遭受有限损失,不至于使其合同目的落空,都不符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有可能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部分影响,疫情过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物业合同、合伙合同等当事人订立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现象较普遍,该类合同重点帮助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形下,摆脱长时间受合同束缚的可能性,允许当事人随时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应在合理期限通知对方,以便相对方做出必要的准备。
例如《民法典》第948条规定“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976条规定“不定期合伙合同”、第1022条规定“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权合同”等都明确规定任意解除权。
三、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当合同双方形成
“合同僵局”,违约方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合同双方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为了使合同双方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的浪费,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民法典》第580条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从而引导合同双方破解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该条的立法主旨依然是避免合同双方利益失衡,即使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也有严格限制条件,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条件可知,立法的目的依然是稳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抑制违约方恶意解约的情形发生。
四、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
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依法约定或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一)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条明确规定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后,一年内未行使,足以证明其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愿,视为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主动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知对方当事人,《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该条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口头通知、纸质信件、电子邮件、微信或手机短信等方式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享有解除权的合同一方应保留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明确了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完成时,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已到达对方。
(三)非解除方和解除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为了维护非解除方的权益,防止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依据《民法典》565条第1款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确认合同解除之诉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解除权人应当在异议期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期届满合同无争议地解除,异议期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为三个月,是否延续应用三个月异议期需要等待《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是非解除权人和解除权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只是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关系,但在合同签订至终止期间,违约方的过错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依然需要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责任。
(一)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但均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赔偿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时,有违约条款的约定,即使合同解除,但有关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是依然有效的,解除权人可以依据违约条款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担保合同不随主合同解除而解除。《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本条的“另有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中关于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免责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包括担保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因为主合同解除后,履行期限已没有存在的价值,所以,担保人按原合同履行期限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会支持。
结语,《民法典》框架下合同解除制度对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合同解除权主体、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权期限、通知的方式等进行修订,反映出立法重在解决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同时,针对《民法典》原则性的条款,也期待司法解释更进一步的细化,为法律适用和解决实践问题作为更明确的指引。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其中在合同解除方面出现了一些变化,特别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异议期方面,本人试就此谈谈自己的体会。《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程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主要规定在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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