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仅供参考)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湖南长沙、郴州、常德、岳阳四个地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湖南长沙、郴州、常德、岳阳四个地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湖南省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
公式中相关计算标准来源
①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来源同①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来源同①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来源同①
三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护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6.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7.丧葬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8.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1.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四
最新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1)
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证明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的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证明误工日期、误工费的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的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4.司法鉴定意见。
七、交通费的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的证据
1.司法鉴定意见。
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的证据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
十一、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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