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旅行团的购物安排做了严格的限定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后,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旅行社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还要按照第98条受30万元以下和2万元以下的处罚。
这样既严厉遏制了产生零负团费的根源,同时也人性化的照顾到了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应对建议:①在行程表中不再约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安排,也不列举推荐清单,但在行程安排中明确约定自由活动时间留作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之用;②确需做购物安排的团队,另纸列出购物和自费项目清单(不做为旅游合同的附件),供旅游者报名时或者导游在现场与旅游者另行协商签订购物和自费协议之用。
(二)对导服费等做了严格的规定
《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60条第三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中必须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应对建议:①旅行社的组团合同应当依法载明导游服务费用;②导服费的支付要及时和足额。
(三)明确旅游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5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应对建议:完善此方面的企业规章制度,对旅游者信息的使用要限制范围并慎用。
(四)对旅游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旅游法》要求政府部门要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旅游应急管理体系;旅游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接待长者等特殊人群要有安全保障措施。
(五)明确了导游证是申办领队证的前提
第39条明确了导游证和劳动合同是申领领队证的必备条件。
◆应对建议:现已取得领队证的新旧人员均必须考取导游证,以免老证在换新时被此要求拦路。
(六)其他应引起注意之处
1.第41条增加了导游领队“向旅游者驾驶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其违法社会公德的行为”的规定。◆应对建议:要求导游领队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2.第44条第二款规定景点核心项目停开的景区需公示并减少收费。
◆应对建议:密切关注线路所涉景点(区)的核心项目的信息,一旦停开及时减收团费,以免造成投诉。
3.第60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第63条第二款又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上述规定要求,凡收客签约的旅行社(收客社)与真正出团的旅行社(组团社)不一致的,必须在旅游合同中披露组团社的信息,否则依据第100条第(三)项的规定,收客社的最高罚幅为3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罚幅为二万元。
然而,目前同业合作尤其是名家之旅的操作是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
◆应对建议:①要求同行10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执行,旅行社代售其他旅行社线路产品的,一律要在旅游合同中披露组团社的信息。
②委托代理招徕(含各子公司为母公司收客)时,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组团社和受托代理社(含子公司)的基本信息。
4.第62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要告知旅游者其“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应对建议:计调导游要及时掌握这方面的信息,及时在行程表或现场尽可能全面的提醒。
5.第69条第二款规定组团社要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合同的副本。此规定的立意是要地接社知道所接团队的报价以及所含的地陪服务费用。
根据第60条第三款的立意,所指的“导游服务费用”包括全陪和地陪的费用。
◆应对建议:鉴于将每团所有组团合同都复印一份给地接社是不现实的,对组接双方来讲也没必要,因此,根据第59条关于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可以考虑以下做法:①实时向地接社提供组团社在用的组团合同格式文本;②每团再向地接社提供该团的具体行程单,最好提及所含的地陪服务费。
6.第70条第一款增加了恶意不提供服务和恶意不履行合同的,对旅行社将处团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
◆应对建议:加强对导游领队的教育,严防此种情况的发生。
7.第70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在自由活动中出现的人伤和财损,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应对建议:要求计调、导游领队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要做足。
8.第79条第三款规定,接待长者、未成年人、残疾人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应对建议:上述安保措施要建立完善和做足。
9.第80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要求旅行社要给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的警示”。
◆应对建议: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尽量做足上述工作。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二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三是法检办案中的管辖实务问题,就此谈谈个人理解。 (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新格局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立案上的分工。目前《监察法》已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提请审议,监察体制改革初期的一些争议问题逐渐清晰。结合监察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稿),目前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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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38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之外,《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有对某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不采用的,对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合同类型的确定,都会带来争议的风险和举证的困难。为此,有必要汇总整理各规定。 须提示的是,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