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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筹备组解散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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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筹备组解散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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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01月0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成立的重大变化。

总结来说,新的”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更注重的是加强政府部门在筹备业主大会的扮演角色,由”指导“的地位改变为”主导“地位,并且提高了业主大会的门槛,对于“业主”来说有利有弊,一是“物管委”由政府“主导”的话更容易得到开发商/物业等的配合,对业主大会有利;

二是“业主”在“物管委”成为了“配角”,如果得到政府支持可能事半功倍,否则会更难。

 

变化8,取消业主大会召开时间限制。新政注明”物管委“自业委会成立十日后解散(可以理解为如果不能成立业委会,而”物管委“没有工作时间限制,直接代替了”业委会“的工作?

)。而旧政要求”筹备组“在成立6个月内完成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6个月内没召开则自动解散。

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

(二)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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