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纠纷中又有其特殊性。
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生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一般需要由患方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二)患者的损害;(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人员有过错。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又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行动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会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
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5条也有配套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如果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从上述规定来看,《民法典-侵权责任》明确将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原则,且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实行附条件的推定,即符合法定情形即推定有过错。
但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仍然需要患者进行证明。
但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3条也规定了医疗机构无过错的情形:“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还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法院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
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
结合上述观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1、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3、过错责任原则。除上述外其他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有提供医疗服务和因此发生损害后果外,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失,而且过失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几种具体情形: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存在,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加害人负责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的,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责任。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比如:医生做手术时将手术刀遗留在患者体内;
手术中错误地将患者正常的左腿截除而没有治疗患病的右腿;因为护士的失误将应该对此病人进行的特殊诊疗措施给予了彼病人而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等等。
这些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只要患方能证明这些简单的事实,则医疗机构的其他任何证明都是苍白无力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以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常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当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进行证明。
医疗事故鉴定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专门的鉴定组织(市级以上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属于事实的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因而不具有必然的法律证明力,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由法官确定其效力,而且并不必然为法官所采纳。
医疗机构如果主张不采信于己不利的鉴定结论,须有充分理由。同样道理,如果患者一方主张不采信于己不利的鉴定结论,法庭应当责令患方对自己的异议举证,证明其怀疑有正当理由。
如果患方举出证据,表明鉴定结论的作出违反程序,如违反回避的规定或者有专家组成员接受一方当事人财物,表明怀疑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正当理由,法庭应当许可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法庭委托重新鉴定。
同时,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的审查,可以依法审查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即使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符合法律责任要件,法院就可以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所以,按照法律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当然的、唯一的依据。
张静律师解答:《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01月0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成立的重大变化。总结来说,新的”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更注重的是加强政府部门在筹备业主大会的扮演角色,由”指导“的地位改变为”主导“地位,并且提高了业主大会的门槛,对于“业主”来说有利有弊,一是“物管委”由政府“主导”的话更容易得到开发商/物业等的配合,对业主大会有利;二是“业主”在“物管委”成为了
张静律师解答:《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01月0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成立的重大变化。总结来说,新的”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更注重的是加强政府部门在筹备业主大会的扮演角色,由”指导“的地位改变为”主导“地位,并且提高了业主大会的门槛,对于“业主”来说有利有弊,一是“物管委”由政府“主导”的话更容易得到开发商/物业等的配合,对业主大会有利;二是“业主”在“物管委”成为了
《民法典》实施后房屋漏水如何维权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
导读《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那么实践中,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到市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婚姻、贷款、买房、遗产继承……对于这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民法典》都有着明确规定,多家法院均引用《民法典》判决了多起案例。本期新闻CT,记者结合最新案例和判决,邀请法官、律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格式条款——合同关键信息需
2021《民法典》实施后,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转载自: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些素呢?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
近日,苏州某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因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双方对小区部分车位的归属产生较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随着私家车的日趋增多,由小区停车位衍生出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成了小区车位所有纠纷的症结所在。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用第二百七十五和第二百七十六条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
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
《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户,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着我们的一生。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
《民法典》实施后,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以回购(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的投资方式。齐精智律师提示“明股实债”在《民法典》实施后其法律本质就是债权而非股权,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民法典》实施后,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则把《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提及《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就不得不提及《民法总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
一位刘女士,她的爱人王先生在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己手写的遗嘱,载明其死后名下房产由再婚妻子也就是刘女士继承,遗嘱落款有陆先生本人亲笔签名及日期。两年后,不知什么原因,王先生又订立了一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打印版遗嘱。这份遗嘱中,王先生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来继承。王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与王先生前妻所生的儿子在继承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双方各自拿出一份遗嘱,为此困惑不已的刘女士找到专业律师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跨越时空的守护”。《民法典》有关继承权制度的变化1 、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例子:年满90岁的张大爷想给子女立一份遗嘱,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争房产发生纷争。但张大爷自小是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没法写遗嘱。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