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问题
裁判要点
对于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在难以对袁堂俊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参照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的《复函》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牡丹江市区商品房住宅网签备案交易均价为4703.89元/平方米”,判决牡丹江市政府赔偿袁堂俊房屋价值损失,并依据《牡丹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曙光新城一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牡丹江市政府赔偿袁堂俊2009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住房损失,以及物品损失、住宅房屋搬迁费,已充分保护了袁堂俊的合法权益,亦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堂俊,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党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牡丹江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行赔终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仲伟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堂俊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关于涉案房屋的无证部分面积认定错误,将无证房屋按照建筑面积50%予以安置补偿亦于法无据。
无证房屋应当作为有证房屋同等对待。即使除无证房之外全部是空地,那么土地面积也应予以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牡丹江市政府强制拆除袁堂俊房屋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而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袁堂俊的涉案房屋因强制拆除已经灭失,无法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袁堂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牡政办发(2007)24号《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的暂行规定》及《曙光新城一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并依据曙光新城项目基础测绘图和卫星图片及袁堂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标注的袁堂俊房屋及土地面积,依法对袁堂俊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面积及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面积作出认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对于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难以对袁堂俊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参照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向原审法院出具的《复函》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牡丹江市区商品房住宅网签备案交易均价为4703.89元/平方米”,判决牡丹江市政府赔偿袁堂俊房屋价值损失,并依据《牡丹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曙光新城一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牡丹江市政府赔偿袁堂俊2009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住房损失,以及物品损失、住宅房屋搬迁费,已充分保护了袁堂俊的合法权益,亦无不当。
袁堂俊关于涉案房屋无证部分面积认定错误,无证房屋应按有证房屋同等对待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袁堂俊主张其空地面积应予补偿,因该项主张未在一审提出,依法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袁堂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袁堂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凤云
审 判 员 张 艳
审 判 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必恒
书 记 员 战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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