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违法养殖场被强拆,当事人贱卖生猪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违法建设的后果就是可能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如果是养殖场违法建设,那么也会被拆除,同时养殖场上的动物也需要进行处理。
如果在处理这些饲养的动物时,因为时间等原因而导致贱卖,此时行政机关是否要赔偿这部分损失呢?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这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黄先生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经营某养猪场,该养猪场建筑面积1900多平方米,在建设时也未办理报批手续。2014年,开发区管委会做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认为该养猪场属于违法建筑,要求黄先生限期拆除,但黄先生未自行拆除,之后区管委会做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对该养猪棚实施强制拆除。
在此之后,黄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发现,管委会执行强制拆除的时间是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内,进行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人民法院确认了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在此之后,黄先生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对自己的生猪损失进行赔偿,其认为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黄先生不得不将生猪低价售卖,所以要求赔偿。
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但是在实体上来讲,该养猪场本身就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拆除。
在拆除之前,当事人自行在市场上出售的行为,无论价格高低,均是市场风险导致,不存在因强制拆除导致其贱卖生猪的事实。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虽然黄先生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但依旧得到了相同的答复。
以上就是关于违法的养殖场被强拆,当事人贱卖生出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大伟本案关键词:广东雷州、养殖场、强制拆除、违法拆除、二审判决摘要:郭女士是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一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该养殖场位于一块她承包的农村旱地上。当地政府部门以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建筑养猪场,属违法用地行为为由,将郭女士的养猪场强制拆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当地政府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本案系二审判决。案情介绍:郭女士(原审原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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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家的房子被区政府强拆了,老李当时录了像,区政府也承认是他们做的。老李想要找回公道,但是法院却迟迟不肯立案,不说理由,也不拒绝还不出裁定,材料都收下两个月了,案子还是没立上,应该怎么办呢?首先,老李是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是适格原告;区政府是明确的被告;老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强拆违法也足够明确具体,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同时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完全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已经司空见惯,并且强拆行为大多数都发生在双方对补偿都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之后,我们能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然后要求他们给予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即国家赔偿。 要求国家赔偿是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
房屋主人不在现场,建筑被拆违法。当地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时候,规定必须要通知房屋主人到场。如果房屋被拆除了,也没有通知房屋主人到场,那么这种强拆行为即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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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王永权、姚明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雲轩名下时,王永权、姚明春尚未归还贺珠明借款,因此王雲轩取得案涉房屋损害了贺珠明的利益。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永权、姚明春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雲轩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妥,王雲轩要求排除执行无法支持。案号:(
2018年11月5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高飞等律师接受郑俊峰委托,代理了其与长丰县吴山镇人民政府鱼塘征收补偿纠纷一案。11月6日,长丰县吴山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郑俊峰,限其11月12日前自行将鱼苗彻底清理,并交回已征用土地,逾期将强制收回。 2018年11月13日上午,国恒所赵光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