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大伟
本案关键词:广东雷州、养殖场、强制拆除、违法拆除、二审判决
摘要:郭女士是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一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该养殖场位于一块她承包的农村旱地上。当地政府部门以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建筑养猪场,属违法用地行为为由,将郭女士的养猪场强制拆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当地政府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本案系二审判决。
案情介绍:郭女士(原审原告)是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某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该养猪场地类均属旱地。
2018年6月11日,北和镇政府(原审被告)告知郭女士其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建筑养猪场,属违法用地行为,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否则予以强制拆除。
并送达了《违法用地通知书》。同日,雷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审被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原审被告)告知郭女士其擅自在农用地上建设养猪场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否则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并下达相关通知书。
后因郭女士没有在通知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7月4日,由雷州市市政府(原审被告)牵头,市环保局、自然资源局和北和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将郭女士的养猪场强制拆除。
郭女士不服该强拆行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向湛江中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湛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雷州市人民政府、北和镇政府、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及雷州市环境保护局均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并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原审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一、被告郭女士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上诉人在强制拆除之前已下达相关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并告知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在被告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上诉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故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女士承担。
裁判依据及结果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强制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养猪场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上诉人的生猪养殖场是否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实施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虽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分别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上诉人在旱地范围内建设生猪养殖场,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属于违法用地。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责令上诉人停止违法占地行为,于法有据。
关于涉案强拆行为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在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雷州市人民政府仅凭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北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用地通知书》,便责成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北和镇人民政府和雷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养猪场的猪舍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主要证据不足,行政程序违法。
原审判决确认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北和镇人民政府和雷州市环境保护局涉案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一、一审实刑上诉是否收监 1、一审判决实刑,再上诉,二审期间收监。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你对二审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你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
【法律意见】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
目前还存在争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没有明文。 只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域或时间等原因,定期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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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会,除非有存在认定错误问题会发回重审。
如果对方上诉了,法院会邮寄上诉状副本等材料,中国快递业很发达,同城邮递大概二天就能收到,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二十四天,含法院上下级移送材料时间,没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基本上就能确定对方放弃了上诉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前题下。按照二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那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应该按一倍利息来计算。如果债务人在二审指定履行期间内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那么就应该从一审判决的有效期之日至最终清付完结止都应按二倍利息来计算,而不应该是从二审判决之后在按照二倍利息来计算。一、借钱逾期不还利息怎么算(一)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借贷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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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是必经程序,而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谁都无权剥夺。同样,上不上诉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同案其它被告不上诉是他的自由,法院不能以其不上诉就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只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必然会改判决,二审法院会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对全案进行重新审查,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决定,理论上哪种结果都有可能,法院会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另外,即使是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某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哈某,别名王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 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律师。内蒙古某人民法院审理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哈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3 日作出(2021)内0626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哈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这两回事,相信法官的职业道德,不接受调解,开庭后应不影响专业判断。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二)伤者持《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三)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主要有: 1.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
你好 这个一般是不会的哦
你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你好,网PP显示已经放款,但是银行卡一直未到账。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说银行流水综合评分不足,叫你刷流水,先把钱存到自己银行卡上,在转到指定的银行卡里。你刷完流水以后又叫你支付其他名目的费用,你支付了一项又来一项。你只要说不支付不贷款了,对方客服就会说你已经签订了合同,就算不支付也要还款,还是承担违约责任。客服还吓你,要起诉你把你弄成黑户等。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很可能是遇到了诈骗,他们套路很深。建议直
一、案情回顾2022年3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收转赃款,期间,各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合计101200元;后由刘某按照上家指示转账至指定账户。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二、办案过程刘某于10月28日找到“家源律师”团队,希望在本案的量刑上再争取从轻处罚。“家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