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收转赃款,期间,各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合计101200元;
后由刘某按照上家指示转账至指定账户。
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刘某于10月28日找到“家源律师”团队,希望在本案的量刑上再争取从轻处罚。“家源律师”团队介入时,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为此“家源律师”团队及时阅卷,查询法律依据并检索大量类案,对案件事实进行多次分析论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递交辩护材料。
·10月28日上午,潘特律师前往法院递交辩护手续并调取本案卷宗材料;
·10月29-30日,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就本案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并对类案进行检索,就本案形成初步辩护方案,完成本案预案;
·10月31日上午,王家源律师与法官就案情进行初步沟通;
·10月31日下午,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就本案与被告人刘某进行视频沟通,核实案件疑点;
·11月2日下午,王家源律师再次与法官进行沟通案情;
·11月3日-7日,王家源律师联系到位于云南省、广西省等三省的各被害人,向各被害人表达了被告人刘某自愿退赔的意向,获得全案被害人的谅解;
·11月8日上午,王家源律师再次与法官就本案进行沟通;
·11月8日下午,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完成本案辩护词;
·11月10日下午,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对刘某进行庭前辅导;
·11月11日上午,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王家源律师、潘特出庭辩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三、案件分析
量刑上,家源律师团队基于刘某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着重分析公诉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依据,本案是否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
经阅卷,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刘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本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之间并未达成退赔合意,也未获得被害人谅解。“家源律师”团队与被告人刘某沟通后,与本案横跨三省的各被害人取得联系。
通过五天的电话、微信、当地公安机关的介入沟通,最终获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至此,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具备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以支撑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程序上,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同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因此,在时间如此紧迫的情况下,提出辩护意见,使得法庭当庭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最终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2022年11月11日,“家源律师”团队收到了本案的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结语
自接受委托到本案最终判决,在“家源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通过与横跨三省、多个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几十个电话的拨打沟通,即使在沟通过程中被误会、被怀疑,“家源律师”团队也未放弃。
最终被告人刘某获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使得被告人刘某的量刑由实刑变更为缓刑。“家源律师”团队抓住每一个可以争取的机会,体现了家源律师团队“每个案件只要有空间,就绝不放弃”的服务宗旨、以及“真诚、专业、共赢”的团队理念。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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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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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地域管辖的适用一直是当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应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对确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适应的,但对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少数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并不适应,应当予以修改。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仍为多发性犯罪,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侵犯财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W某常年从事个体钢材销售生意,从今年初开始陆续多次收购J某职务侵占的钢材300吨,价值150万元。案发后,J某和W某均被采取强制措施,J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W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接受委托担任W某的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笔者所在省份《山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