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李X,男,1995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光华社区圩东XX。
2021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9月8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中旬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X明知姚XX(已起诉)利用其深圳XX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新XX)的司机端账户,通过虚拟订单的方式骗取该公司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被不起诉人李X仍将其账户及绑定银行卡提供给姚XX使用并提供刷脸、转账等帮助行为,造成被害公司损失人民币48824.28元。
被不起诉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姚XX共同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李X的供述,证人姚XX的供述,证人马力、唐XX、梁XX的证言、电话记录、相关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数据光盘、营业执照、货拉拉公司出具的报案书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异常订单明细、情况说明、认定金额说明,微信及银行卡账号主体信息、微信支付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不起诉人李X伙同他人利用虚构订单的方式向货拉拉公司骗取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等共计人民币48824.28元的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X处扣押手机一部,现已随案移送。
3.转账截图、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李X已经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不起诉人李X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5.个人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李X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X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X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具有向被害单位赔偿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X在侦查阶段扣押的手机一部,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1年8月25日,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向对方提供自己5个银行账户及手机微信给对方用于转款。经查,当日廖某平安银行账户收到可疑资金转入共计3.4万余元,其中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资金3万元,其中部分钱款转入廖某工商银行账户,并通过微信财付通账户转出;农业银行账户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资金4万元,通过微信账户转出;建设银行账户收到可疑资金流入2.2万余元,其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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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介:2020年11月初,路某某(化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买卖USDT)被上杭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游翔律师团队介入。接受委托后,游翔律师先后会见路某某多次,并到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案件,提出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但被公安机关驳回。2020年12月8日,案件移送上杭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游翔律师向上杭县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围绕嫌疑人路某某买卖虚拟货币系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律师】袁XX 李XX【起诉罪名】洗钱罪【审理法院】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结果陈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5年11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指控陈X犯洗钱罪,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法院采纳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故意犯罪,所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应当明确被告人是否在故意的态度下实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对被告人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一、案情回顾2022年3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收转赃款,期间,各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合计101200元;后由刘某按照上家指示转账至指定账户。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二、办案过程刘某于10月28日找到“家源律师”团队,希望在本案的量刑上再争取从轻处罚。“家源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的这个问题,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地域管辖的适用一直是当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应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对确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适应的,但对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少数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并不适应,应当予以修改。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仍为多发性犯罪,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侵犯财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