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的,属电信诈骗犯,陈某连是受其欺骗提供帮助,是从犯,既然主犯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诈骗,那么从犯顺理成章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因此,应依法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上,公安机关也是以陈某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性和侦查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种属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种,但刑法原理和刑法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本案将陈某连定性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进行量刑更准确,更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当前的刑法规定。
2、陈某连的丈夫赵某雄是陈某连的上线,是赵某雄介绍陈某连给姚某雄的,案件事实情节上,赵某雄比陈某连更严重;赵某雄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十个月,那么根据同案同判,刑法统一原则,陈某连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三年,显然是定性错误和量刑过重了。
3、同案犯陈某胜、徐某军、钟某杰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新邵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和罚款的,陈某连跟他们是同一个案子,同一个案子同样的行为定性应该一样,以维护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本案陈某连无违法犯罪前科,这次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轻信他人,稀里糊涂把自己陷入了犯罪的境地,其并没有明确的、强烈的通过犯罪获利的意图,是一种混沌的思想意识状态。
5、事实上,本案中,陈某连并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违法所得。涉案金额也只有49万元,比起其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动辄涉及几千万,是小巫见大巫。
二、本案的量刑处刑建议
请求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人性化处理:陈某连是个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没有隐瞒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只是对大祥区检察院的定性有异议和建议量刑过重而没有签认罪认罚书的,并不是没有悔罪表现。
再加上陈某连现在带有三个小孩,一个8岁、一个11岁、一个13岁,都是特别极度需要看管照护的未成年人。其父母都是七十岁以上的古稀老人,自己都需要人照顾了,更谈不上帮助照看小孩。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切关注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陈某连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量刑,并尽可能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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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
2020年10月开始,国家专项打击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经常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是指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
浅析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观博律师事务所·郭静静从2020年10月开始“断卡行动”以来,我国防治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持续增强,“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近两年的高发罪名,而两罪在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后又进行刷脸验证的案件,司法判决中同案异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以下两个典型案例:[案例一] 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2)粤0607刑初274号。案情:
《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若行为人对其帮助对象的诈骗行为并不明知或者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仅概括地知道上游行为属于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践对两罪的界定中存在较大争议。 因两罪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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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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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转移犯罪资金,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张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分别提供给他人流转资金并协助取现,二次共获利5800元。周某名下的银行卡在2022年4月3日流入资金42993元,在2022年5月28日流入资金113188元,其中有被诈骗人胡某转入的19238元,周某将上述资金通过支付宝、微信提现以及ATM机、银行柜台取现的方式转出。案发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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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对于他人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后者则是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人员提供帮助,行为指向的是犯罪行为本身;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销售、回收等方式将他人犯罪所得以改变形态或者隐瞒从而帮助他人逃避司法机关的惩戒,而后者以为他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为主,获利方式以提成、对价为主;3、行为领域不同,前者虽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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