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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帮信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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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帮信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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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会议纪要》第五条指出:……(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2022年会议纪要》第四条中指出,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实务中,经常遇到嫌疑人既有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的行为,又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那么如何区分帮信犯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呢?

案例1甲知道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分别得钱800元,并为他人提供了登陆手机银行卡的刷脸服务后,就去其他房间待着了,后对方操作完后,将手机和银行卡一并还给甲,事后查明被害人A、B、C、D均遭遇了电信刷单诈骗,四人共有30万元资金进入甲的银行卡账户,请问甲构成何罪?

案例2乙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仍将银行卡出卖给他人使用得钱800元,一日乙收到他人打来的电话说,你卖给我的银行卡被冻解了,你快去挂失补个卡,里面有30万元钱,你取出来给我20万就行了,乙照办,得钱10万元,请问乙构成何罪?

案例3丙、丁二人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仍将银行卡出卖给他人使用,分别得钱800元,丙丁二人分别为他人提供了登陆手机银行卡的刷脸服务后,就去其他房间等待了,后对方操作完后,将手机和银行卡一并还给丙、丁,事后查明被害人D、E等人均遭遇了电信刷单诈骗,事后查明,D、E二人被骗的30万元,先是进入了丙的银行账户,后又经丁的银行账户转走,请问丙丁二人分别涉嫌何罪?

问题1、有人主张通过主观故意的不同来区分两罪,认为以概括的故意、帮信的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认定为帮信犯罪,如果以掩饰隐瞒犯罪的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如何区分两罪的主观故意呢?

2、有人认为帮信犯罪的主观故意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是一样的,理由是帮信犯罪的故意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那为其转账的资金也就是犯罪所得了。

你是怎么认为的呢?

3、有人主张通过客观行为来区分两罪,即将银行卡收取资金的性质区分为一级卡与非一级卡,如果直接用来接收被害人资金的,那么认定为一级卡,否则为非一级卡。

一级卡收取资金到账,方能认定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既遂,那么无论如何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一级卡用于转移资金,那么这种行为是发生在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既遂之后,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认为这种方式正确吗?

4、还有人主张应当通过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第一步,先客观,按照第3种观点将一级卡收款,定义为收取脏款;

将非一级卡定义为转移赃款;第二步,看主观,收取脏款无论如何不能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不管是概括的故意,还是帮信的故意,还是帮助洗钱即掩饰隐瞒的故意,均认定为帮信犯罪。

而转移脏款,如果可以明确认定其有掩饰隐瞒的故意,那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无法明确认定其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那无论是概括的故意、还是帮信的故意,都认定为帮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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