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议纪要》第五条指出:……(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2022年会议纪要》第四条中指出,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实务中,经常遇到嫌疑人既有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的行为,又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那么如何区分帮信犯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呢?
案例1甲知道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分别得钱800元,并为他人提供了登陆手机银行卡的刷脸服务后,就去其他房间待着了,后对方操作完后,将手机和银行卡一并还给甲,事后查明被害人A、B、C、D均遭遇了电信刷单诈骗,四人共有30万元资金进入甲的银行卡账户,请问甲构成何罪?
案例2乙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仍将银行卡出卖给他人使用得钱800元,一日乙收到他人打来的电话说,你卖给我的银行卡被冻解了,你快去挂失补个卡,里面有30万元钱,你取出来给我20万就行了,乙照办,得钱10万元,请问乙构成何罪?
案例3丙、丁二人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行为,仍将银行卡出卖给他人使用,分别得钱800元,丙丁二人分别为他人提供了登陆手机银行卡的刷脸服务后,就去其他房间等待了,后对方操作完后,将手机和银行卡一并还给丙、丁,事后查明被害人D、E等人均遭遇了电信刷单诈骗,事后查明,D、E二人被骗的30万元,先是进入了丙的银行账户,后又经丁的银行账户转走,请问丙丁二人分别涉嫌何罪?
问题1、有人主张通过主观故意的不同来区分两罪,认为以概括的故意、帮信的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认定为帮信犯罪,如果以掩饰隐瞒犯罪的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如何区分两罪的主观故意呢?
2、有人认为帮信犯罪的主观故意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是一样的,理由是帮信犯罪的故意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那为其转账的资金也就是犯罪所得了。
你是怎么认为的呢?
3、有人主张通过客观行为来区分两罪,即将银行卡收取资金的性质区分为一级卡与非一级卡,如果直接用来接收被害人资金的,那么认定为一级卡,否则为非一级卡。
一级卡收取资金到账,方能认定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既遂,那么无论如何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一级卡用于转移资金,那么这种行为是发生在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既遂之后,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认为这种方式正确吗?
4、还有人主张应当通过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第一步,先客观,按照第3种观点将一级卡收款,定义为收取脏款;
将非一级卡定义为转移赃款;第二步,看主观,收取脏款无论如何不能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不管是概括的故意,还是帮信的故意,还是帮助洗钱即掩饰隐瞒的故意,均认定为帮信犯罪。
而转移脏款,如果可以明确认定其有掩饰隐瞒的故意,那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无法明确认定其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那无论是概括的故意、还是帮信的故意,都认定为帮信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2020年10月开始,国家专项打击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经常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是指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
浅析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观博律师事务所·郭静静从2020年10月开始“断卡行动”以来,我国防治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持续增强,“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近两年的高发罪名,而两罪在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后又进行刷脸验证的案件,司法判决中同案异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以下两个典型案例:[案例一] 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2)粤0607刑初274号。案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如何区分帮信罪与洗钱罪?先说结论,帮信罪和洗钱罪主要区别为:(1)上游犯罪不同;(2)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3)实施的行为不同;(4)提供支付结算时间节点不同。 一、帮信罪和洗钱罪的定义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从法条内容来看,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是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于1994年5月6日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某,四川XX律师事
招志南律师 1591879402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均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名律师具有1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辩护技巧,效果显著,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办案质量保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注意事项:1、判决前家属去看守所都是见不到人的,不必自行去看守所。2、委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定性争议伴随网络技术的发达和自媒体的普及,给现代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罪名,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常隐身于如东南亚等国家,但是获取大量钱财通过多层次转账、取现来切断资金链,往往需要大量银行卡转账,还需要人在自动柜员机取现,这些参与转账和取现的人员就是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常常涉及两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第一,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本案,袁女士等人被骗款项在汇至黄某母亲银行账户之前,上游诈骗犯罪已经既遂,此时黄某再行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已经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W某常年从事个体钢材销售生意,从今年初开始陆续多次收购J某职务侵占的钢材300吨,价值150万元。案发后,J某和W某均被采取强制措施,J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W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接受委托担任W某的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笔者所在省份《山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
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若行为人对其帮助对象的诈骗行为并不明知或者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仅概括地知道上游行为属于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践对两罪的界定中存在较大争议。 因两罪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有没有促使犯罪得逞的故意。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帮助行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有促进作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犯罪行为既遂的情况下,隐瞒赃物赃款,对犯罪没有促进作用。前者是特指利用网络信息犯罪并在主观上有放任或希望发生的故意,后者没有罪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侵财类犯罪数量的激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本文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从权威网站挑选出的数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典型判例,尝试归纳本罪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对于他人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后者则是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人员提供帮助,行为指向的是犯罪行为本身;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销售、回收等方式将他人犯罪所得以改变形态或者隐瞒从而帮助他人逃避司法机关的惩戒,而后者以为他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为主,获利方式以提成、对价为主;3、行为领域不同,前者虽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