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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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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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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给全国检察机关作了专题辅导讲座。专题辅导后,各地学员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根据张军检察长和孙谦副检察长的批示,高检院对此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学员所提的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因修正案中增设了诸多新罪名,有些问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实践才能解答,还有些问题有待“两高”共同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重点对能够有明确意见的问题予以解答。具体如下:问

一、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有无时间限制?答对符合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即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启动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高检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核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拟尽快下发。问

二、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如何把握?答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达到用刑罚规制的程度。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是严重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当高空抛物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则需要以刑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具体而言,就是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的“情节严重”的情节标准。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规定,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这一标准。

我们认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对情节进行整体评价,应当从所抛物品的种类、行为人所处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环境、抛物次数甚至是抛物的动机、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危害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实质的、综合的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罪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当高空抛物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重大公私财产足以造成侵害的危险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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