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XXXXXX,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抓获,于2021年5月18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崔宏军,男,河南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抓获,于2021年5月18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杰,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女,1969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获,于2021年5月18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泳星,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杨某、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崔宏军、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俊杰、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文泳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周某、杨某在黄某的组织下进行转账,周某又叫来黎某。周某、杨某、黎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绑定的微信号,由黄某等人操作,三名被告人多次提供支付密码和刷脸,帮助转账,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淮阳区被害人赵某被骗48万元,其中5万元流经杨某账户,5万元流经黎某账户。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被骗资金流向图、涉案银行卡及其关联案件、微信交易明细、火币网记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黎某在明知是不合法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号在犯罪分子的操控下,并通过提供支付密码和刷脸的方式,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杨某、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指定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辩称的被告人周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辩称的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法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辩称的被告人黎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故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人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作案工具手机四部、银行卡十六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的这个问题,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地域管辖的适用一直是当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应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对确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适应的,但对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少数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并不适应,应当予以修改。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仍为多发性犯罪,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侵犯财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W某常年从事个体钢材销售生意,从今年初开始陆续多次收购J某职务侵占的钢材300吨,价值150万元。案发后,J某和W某均被采取强制措施,J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W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接受委托担任W某的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笔者所在省份《山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2022 年X月至 2022 年 X月期间,被告人吕XX伙同被告人蒋XX及黄涛、赵旺君(二人在南京市高淳区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跑分犯罪团伙,时分时合,在南京市高淳区XX、淳溪镇XX宾馆、XX酒店等多地为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该团伙两次跑分流水共计1800 余万元。2022 年 5 月份,被告人徐XX(曾因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提供帮助,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介:2020年11月初,路某某(化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买卖USDT)被上杭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游翔律师团队介入。接受委托后,游翔律师先后会见路某某多次,并到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案件,提出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但被公安机关驳回。2020年12月8日,案件移送上杭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游翔律师向上杭县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围绕嫌疑人路某某买卖虚拟货币系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律师】袁XX 李XX【起诉罪名】洗钱罪【审理法院】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结果陈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5年11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指控陈X犯洗钱罪,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法院采纳了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李X,男,1995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光华社区圩东XX。2021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