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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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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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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内容来看,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二、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则为第191条规定的犯罪以外有犯罪所得的所有犯罪。

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都构成洗钱罪。

由于洗钱罪位列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因此成立洗钱罪要求其行为必须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这是构成本罪客体要件的必然要求,从《刑法》第191条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可以看出,前四种行为方式均借助了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虽然第五种行为方式作为兜底条款没有明确指出具体方式,但从洗钱侵犯的客体出发,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该种行为仍需要该行为体现出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才能构成。

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并未侵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例如行为人明知某一贵重物品系他人受贿所得,仍帮助他人窝藏、转移该物品,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该行为主要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查处活动,并未侵害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因此不能认定符合《刑法》 第191 条规定的第五种行为方式,而是属于《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赃物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洗钱罪。

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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