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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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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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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开始,国家专项打击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

经常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是指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或者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两高一部再次明确,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打击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方面存在交叉。目前层出不穷的“跑分代付”案件中,上游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在犯罪既遂后,通过“跑分”平台,利用行为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个人账户,通过层层转移支付的方式,将犯罪所得转移,在此过程中,在“跑分”平台上提供自身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行为人,对于提供账户用于违法犯罪行为是明知的,但对于提供账户用于转移赃款可能并不知道,此时就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要以帮信罪处罚更妥当。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将行为人仅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定性为帮信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资金转移的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去综合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时间节点、“明知”程度,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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