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201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玉佳、万宇涛,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某,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2019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抓获,于次日被寄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5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押解回昌,2019年7月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及其辩护人肖玉佳、万宇涛律师,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请示责任,被告人裴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具有立功、返还所得赃款、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裴某具有返还所得赃款、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娄某、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取款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袁某、王某、陈某、孙某、刘某、朱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被告人娄某、裴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裴某明知其银行账号内款项为犯罪所得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转移,金额共计4491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已返还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返还所得赃款,具有立功、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三、对于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肖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2年3月,艾某联系嫌疑人曾某,让其提供银行卡“清洗”赌资,并承诺支付好处费。嫌疑人曾某随即提供其银行卡给艾某使用,银行卡接收款项共计4万余元,曾某某按照艾某指示将以上款项均转账至指定账户。后经核实,被害人俞某被诈骗20余万元,其中7000元进入曾某账户。【办案经过】接受嫌疑人委托之后,因本案数额不大,查实的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7000元,因此律师积极联系本案被害人,与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律师】袁XX 李XX【起诉罪名】洗钱罪【审理法院】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结果陈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5年11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指控陈X犯洗钱罪,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法院采纳了
一、案情回顾2022年3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收转赃款,期间,各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合计101200元;后由刘某按照上家指示转账至指定账户。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二、办案过程刘某于10月28日找到“家源律师”团队,希望在本案的量刑上再争取从轻处罚。“家源律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后。开庭时是不需要请律师的,因为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按照检察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果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果是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要加刑。具体后果如下:1、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检察院可能会撤销从宽处理的部分,加重处罚。如果在判决后上诉,检察院会抗诉,导致量刑增加;2、检察院不得撤销、变更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转移犯罪资金,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张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分别提供给他人流转资金并协助取现,二次共获利5800元。周某名下的银行卡在2022年4月3日流入资金42993元,在2022年5月28日流入资金113188元,其中有被诈骗人胡某转入的19238元,周某将上述资金通过支付宝、微信提现以及ATM机、银行柜台取现的方式转出。案发后,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平,别名范平,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2021年1月7日因赌博被宁乡市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宁乡市刑事拘留,2021年6月1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执行。现押宁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国,湖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新,绰号“新胖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的这个问题,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白X,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地域管辖的适用一直是当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应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对确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适应的,但对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少数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并不适应,应当予以修改。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仍为多发性犯罪,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侵犯财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