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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违法辞退后,维权期间的工资是否应当发放?

问题描述

员工被违法辞退后,维权期间的工资是否应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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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肖某于2017年4月5日通过招聘途径入职某局三公司,后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乙方(肖某,劳动者)工作内容为专业技术类岗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安排乙方工作地点;甲方(某局三公司,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与乙方协商的情况下,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地点,甲方根据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内容对乙方进行考评并据此确定薪酬待遇,乙方承诺为服从;

甲方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或年薪制,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职务和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甲方可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乙方的岗位贡献、工作表现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乙方人事档案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转入甲方,逾期未转入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还对工作时间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肖某入职某局三公司期间,先后在某局三公司山东淄博、河北邯郸相关项目工作。2017年10月13日,某局三公司向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经公司研究并依法征求工会意见,决定从2017年10月15日起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肖某此后未继续在某局三公司处上班,肖某后于2018年10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等多项诉求。

 

案例评析:

员工被辞退后,维权期间的工资是否应当发放,具体得看用人单位辞退的理由是否合法以及员工所提诉求是否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了维权期间造成的工资待遇损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中,虽然法院认定某局三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因肖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而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故此,员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后,要求经济赔偿,还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务必慎重主张,以免自身权益因诉请不当而无法得到支持。

   案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5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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