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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问题,公司强制给员工放假,并且没有正式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下达,只通过口头通知,此外,公司在决定放假薪资及其他相关事项时并没有和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只是单方面强制行为,另外,公司为了使休假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强制把春节三天法定节假日挪到三月五号休假,在休假期间也无法使用原有的年假和调休,请问公司以上行为是否合法呢?如不合法,请问违反了哪些劳动法条例呢?

问题描述

因公司经营问题,公司强制给员工放假,并且没有正式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下达,只通过口头通知,此外,公司在决定放假薪资及其他相关事项时并没有和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只是单方面强制行为,另外,公司为了使休假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强制把春节三天法定节假日挪到三月五号休假,在休假期间也无法使用原有的年假和调休,请问公司以上行为是否合法呢?如不合法,请问违反了哪些劳动法条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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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00%带薪)。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8=166.67小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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