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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上周十六日星期四,我家人因公出差红河州个旧红河宾馆住宿,入住一共三天,要求酒店提供发票,酒店要求必须提供住宿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时家人不想提供是因为现在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各种犯罪的屡见不鲜,怕对自己个人信息安全收到威胁,当时理论起来,酒店说是他们财务要求必须提供复印件才能开发票,酒店的保安当时也是气势汹汹,好汉不吃眼前亏,也只有提供复印件,请问酒店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如果不是,那消费者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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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上周十六日星期四,我家人因公出差红河州个旧红河宾馆住宿,入住一共三天,要求酒店提供发票,酒店要求必须提供住宿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时家人不想提供是因为现在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各种犯罪的屡见不鲜,怕对自己个人信息安全收到威胁,当时理论起来,酒店说是他们财务要求必须提供复印件才能开发票,酒店的保安当时也是气势汹汹,好汉不吃眼前亏,也只有提供复印件,请问酒店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如果不是,那消费者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个回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从来就没有规定过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发票。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

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  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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