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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卖方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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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卖方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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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x农茶店开设了微店“x茶店(x农茶店)”。2021年11月20日,韦某在该微店购买了三款茶饼,共计支出1515元,分别为:1.x白茶,3饼,每饼142元;

2.x野茶,3饼,每饼245元;3.x大树茶,3饼,每饼118元。经查明,前述三款茶饼均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原料、产地、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无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原告观点

茶叶经x快递发货,韦某于2021年11月22日在所住小区的菜鸟驿站收货、验货。后经仔细研究发现,属于“三无产品”。

韦某认为,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x农茶店依法应承担“退一赔十”的产品责任。

三、被告观点

x农茶店同意退货退款,但法院不应支持韦某的十倍赔偿请求。案涉的9饼茶,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号,属于无毒产品,有保健价值,韦某在购买后并未食用,未对身体造成损害,未造成经济损失。

韦某的购买行为,是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不是用于正常消费,属恶意购买。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案涉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x农茶店是否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承担责任等问题,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1、案涉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茶饼未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依照前述规定,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x农茶店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要件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销售者对此明知。

3、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的问题。销售者主要负有审验义务和食品外观形式的审查义务,而对于食品的成分、含量或标签瑕疵是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等实质内容,没有审查检验义务,在进货过程中亦无法审查。

在销售者未尽到进货审验义务和食品外观形式审查义务时,应视为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产厂家属于进货审验、外观审查的范围,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x农茶店存在未尽到进货审验义务和食品外观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形,应视为该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职业打假”不能作为食药纠纷的抗辩理由。依照规定,x农茶店所提出的关于韦某系“职业打假”,不符合消费者身份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5、未造成人身损害不能作为食品纠纷的抗辩理由。依照规定,x农茶店所提出的未造成身体损害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法院判决,x市xx农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韦某货款1515元,支付赔偿金15,15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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