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淘宝公司是否需要返还货款?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生产者支付原告(买方)赔偿金9000元,驳回原告要求淘宝公司对返还案涉货款9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职业打假人”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绿叶公司生产的绞股蓝酒10斤,货款900元,该酒瓶标注配料为绞股蓝,并标注广告词“人民大会堂指定用酒”。
该产品主要配料是绞股蓝,外包装有“QS”标志,属于预包装食品。
2014年10月,张某将绿叶公司与淘宝公司起诉至法院。
张某称,绞股蓝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因此绞股蓝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绿叶公司须按十倍价款给予其赔偿,且淘宝公司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绞股蓝酒未尽到审核义务。
淘宝公司辩称,网民(买家)和网店经营者(卖家)在淘宝网上浏览商品、磋商和交易,系均由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发生,淘宝公司仅为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空间的网络技术支持,不是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也未获得案涉产品的货款,没有退还货款的义务和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绞股蓝酒并非保健食品,在其中添加绞股蓝有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淘宝公司不对案涉商品的质量负有审查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注册者注意该约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产品责任纠纷发生后,淘宝公司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也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张某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绞股蓝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张某关于淘宝公司未尽到把关义务从而应对返还案涉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王巧铃)
■法官说法■
网购者对交易负审核义务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李乐分析,从淘宝网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便利、高效、低成本等特点,以及淘宝网交易平台信息繁多、交易量巨大等现状,要求淘宝公司对淘宝网交易平台上的信息和产品质量逐一进行审核不合理、不公平,也有违经济效益原则。
并且,《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淘宝公司对淘宝网交易平台上的信息和产品质量不负审核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注册者注意该约定,消费者使用淘宝账号进行购物,对该约定负有注意和遵守的义务。
淘宝公司不存在未披露案涉商品销售者真实信息的情况,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有相应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绞股蓝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而驳回原告关于淘宝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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