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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豪门到“范税门”,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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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豪门到“范税门”,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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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3日,范冰冰偷税案水落石出,尘埃落定。这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并造成全民轰动的税案。

从法律角度看,具体有哪些法律看点呢?

 

首先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本案的调查结果:

01、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02、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元。

03、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暂未被指控涉嫌犯罪。

04、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涉案主体至少有四个-

       据新华网报道:“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

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可见,该涉税案的纳税主体至少有:范冰冰个人、范冰冰工作室、两家由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对于每一个税案来说,需要针对每一个主体来做出相应的税收处理处罚。

 

-范冰冰并不必然会受到刑罚-

       在众人眼里,只要是偷税,就必然触及到刑法,就一定会抓人判刑。此次税案为何对范冰冰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其实,目前刑法并没有那么严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要构成刑法中逃避缴纳税款罪,是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被立案追诉的:一是少缴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是经过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累犯除外)。

    而据新华网报道:“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而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15天,只要范冰冰及其企业在10月15日之前把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就免于刑事处罚。但如果缴不了,就会被移交公安机关的。

  所以说,这个时候范冰冰应该是要赶紧缴税的,唯一值得忧虑的是,税滞罚加起来一共8.84亿元,半个月筹集这么多的现金,即使是亿万富豪,也有一定难度。

当然,也许是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

 

-少缴税款并不必然等同偷税-

       在新华社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这么一句话:“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奇怪,少缴税款和偷逃税款难道不是一回事吗?当然不是一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虽对于构成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却未能予以明确。我们通过对《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四种手段的理解与判断,“主观故意”实则已经内化于前三种手段之中,有这几种行为,必然伴随着故意。

        因此在税法中,采取伴随着主观故意的手段造成的少缴税款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偷税,比如范冰冰税案中提到的拆分合同,就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是必然涉嫌犯罪-

       据新华网报道:“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

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现实中,很多企业一听见有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第一反应就是想把会计账簿给藏起来或毁掉,以为这样查不到税款就没大事了。

实际上这就得不偿失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查出税款来,即使是偷税,按期补缴了就没有刑事责任。而销毁账簿,是必然会产生了刑事责任。所以从这个案件,所有企业一定要吸取教训,不要再做这样的傻事。

 

-企业严肃对待自查期,可避免罚款损失-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这个案子已经显示得很清楚了,范冰冰少缴和偷税一共2.6亿元,但罚款达到了6.3亿元。前车之鉴,其他大明星们应该不会再重蹈覆辙了吧。

本次范冰冰税案,既是一次强烈警示,也是一场普法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什么“巨星”“豪门”,谁都不能藐视法律、心存侥幸。

 

-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不容忽视-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掉下来。税务人员应该始终有忧患意识,唯一的办法就是勤学业务,勤勉工作,尽量把这个风险降到最低!

※本文新闻内容及个别观点,来源于网络。

小匠感言

       诚信纳税,人人有责。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带头遵纪守法。

要想彻底肃清行业乱象,除了税务稽查手段要跟上,更关键的还是完善法律法规、织密信用体系。只有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严重代价,践踏规则者寸步难行,心怀不轨者才不会蠢蠢欲动。

       正如尼采所说: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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