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应小王和小孟的邀请相约一起去爬山,三人在半山腰处迷了路,遂在路旁休息。而后小张突然说要去前方探路就跑开了,小王和小孟没来得及劝阻,最后小张因去前方探路摔断了腿,小王和小孟将其送往医院。
小张认为自己因为收到小王和小孟去爬山的邀请才会去爬山,现在摔了腿,大家都有责任。那么小王和小孟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小王和小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爬山是带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小张虽然是应小王和小孟的邀请一起去爬山的,但是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爬山的危险性是有了解的,属于自甘风险。
因为小孟和小王对于小张的摔伤都不存在过错,所以其二人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第1176条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实习律师:孙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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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自己这边的保险公司先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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