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机动车车主A在行驶过程中,受到机动车车主B的挑衅,车主B刺激车主A与自己飙车,而后两人在城市公路上飙车,车速均超过道路规定的最高速度上限的50%,期间两车频繁变线,多次相互“挤别”,抢占车道。
在行驶至一路口时,车主B未注意到人行道的情况,撞伤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路人C,车主A和车主B被公安机关拘捕,此后路人C要求车主A和车主B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A车主抗辩自己未撞到C并且是受到B的挑衅才进行飙车,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结合本案案情,机动车车主A与B在公路上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且明显存在危险驾驶行为,不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涉嫌危险驾驶刑事犯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人车主B的侵权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车主A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就要对车主A是否有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路人C因事故受伤,并非车主B在单纯“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而是车主A和B相互“追逐竞驶”,并在“追逐竞驶”中采取了不当的、危险的驾驶行为而导致的,“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并非仅车主B一人,同时包含车主A,也就是说车主A与B基于“追逐竞驶”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路人C受伤,因此车主A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车主A与车主B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C受伤,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以车主A应当与车主B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刘帅师律师:1831119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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