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2岁的小王是某寄宿制中学的学生,一日在校上晚自习期间,被16岁的校外人员小张打伤,花去治疗费12000元。据悉,当时值班的老师家中临时有事情不在学校,且没有安排其他老师来替代自己。
小张的父亲早逝,母亲身体不好且无固定工作导致家里经济情况拮据,小张的母亲赔偿了10000元后便再无赔偿能力。那么剩下的2000元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解答】
本案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剩下的2000元应该由学校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因值班老师擅自离开值班岗位且未通知其他老师替自己值班才导致校外人员小张进入学校,属于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的情形,所以当小张家里再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实习律师: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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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
中学生手机被没收跳楼致残,学校承担多少责任?作者:刘清山律师 安徽某高级中学的一名中学生,在教室内被老师要求交出手机后深感委屈,于是一气之下跑出教室从楼上跳下,最终造成伤残。受伤学生因此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是怎样的呢?学校承担多少责任,该如何应对呢?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21日上午,安徽省某高级中学的一名学生,在教室内被老师要求交出手机后一气之下跑出教室从楼上跳下,造成伤残。住院期间,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京平律师说自己将家里阳台安装了玻璃改成封闭式阳台,结果被邻居举报到城管执法局,城管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要求业主限期拆除。业主十分迷惑,封闭自家的阳台也算是违建吗?今天京平律师带大家详细分析下这个案例。一、法律并未禁止业主封闭阳台《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
起诉孩子探视权被侵害的方式:一般需先确定管辖法院,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有合法探望权,对方具有非法阻碍行使探望权的行为等相关事实。并据此起草起诉状。然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执行。在执行时,不得就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
学生在校意外骨折的,如果是其他学生造成该名学生骨折的,则由该名学生的监护人赔偿相应的治疗费用;如果是由学校造成的,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如果是学生自己的行为造成骨折,而且学校也尽到监管职责的,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法律意见】学校肯定有责任,学校要负管理不严,看护不周的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
若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对员工进行离职前的职业病检查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需要注意某些个案的不同情况,不能僵化解释及适用。若某企业员工旷工,企业以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法联系到员工,则不宜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企业解除或终止行为合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会找保姆来照顾孩子、老人或者日常的起居,保姆的到来减轻了人们的生活负担,同时也面临一个问题,保姆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李夫妇均是企业高管,工作十分忙碌,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没有精力去照顾家中的父母和孩子。二人商量后,决定找个保姆来减轻家中负担,小李联系了多家家政服务公司,最终选中某家政公司的何大姐,同家政公司
一、学生在校内打球受伤学校要负责任吗1、学生在学校内打球受伤的,如果学校尽了安全义务后,例如学生受伤后及时治疗或者送院的,就不用承担责任。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
学生在校内打球受伤,学校要负责吗一般来说,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可以报警。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已满14岁未万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使构不成犯罪,也应该接受教育,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属于不确定的因素,有客户被敲诈勒索过。可以暂时不要理睬,等他们起诉后再联系我们律师。
学生在校内骨折由学校或学生自行负责。学生在校内骨折,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骨折与学校存在因果关系的,学校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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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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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被后车撞谁的责任,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的,一般来说,如果是未完成变道或强行变道被撞的,属于前车责任;但已完成变道被后车追尾的,属于后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