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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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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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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在校女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一个已婚男人恋爱,女孩问我其可否以男方侵犯其贞操权为由向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提出关于贞操权、性权利的概念,故关于上述权利的概念等存在很大争议。    但实务中很多法院认为贞操权、性权利属于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由法律予以保护。

如上海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    2009年陈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某,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两人分手后陈女士发现李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结婚此前也离过一次婚。

故其以李先生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治疗妇科疾病的医药费15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本案中,被告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另外2018年度十大侵权损害赔偿案例之五:李某诉时某“性权利”索赔纠纷案也值得关注。

    该案与上述案件存在类似之处,不同的是女方与男方同居,并怀孕、流产。法院认为,时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被告因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误导了原告对自身性权利进行处分,且时某通过婚恋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体广泛,造成了较强的负面影响。

时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时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通常人们会认为社会上发生的男方隐瞒婚姻状况而与女方恋爱并发生性行为的事件,应由道德规范调整。但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隐瞒婚姻欺骗他人感情,在一定情况下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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