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8日,任某之子在华蓥一家餐饮公司经营的饭店举办婚宴,当天,穿着9厘米左右的高跟鞋的任某,摔倒在酒店大厅。
摔伤导致任某左侧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产生医疗费20万余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涉事餐饮公司仅向任某支付了2万元。
任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任某认为当天地面有大量油渍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而饭店内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对顾客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故要求餐饮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70%)赔偿责任。餐饮公司则认为原告自己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二、法院判决
2019年4月1日,广安华蓥市法院依法认定任某、酒店经营管理者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并对此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酒店经营管理者支付任某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三、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任某在华蓥某餐饮公司经营管理的饭店消费时受伤,该公司作为酒店经营管理者,未举证证明对前来消费的顾客人身安全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任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天穿着9厘米左右的高跟鞋,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对此双方均认为对方责任较大,但都未提交充分证据。双方申请的证人均出庭证实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本次事故,各执一词,且与一方存在利害,而无其他客观证据还原事发经过,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双方责任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认定任某、餐饮公司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一方面,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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