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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指挥部”强拆房屋,告谁?谁设立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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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指挥部”强拆房屋,告谁?谁设立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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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指挥部”强拆房屋,告谁?谁设立谁担责?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名称“拆迁指挥部”,比如发布通知、公告,与被拆迁方谈判,甚至有时候连强拆都是拆迁指挥部干的。

那么,当被拆迁方的房屋被拆迁方违法强拆,被拆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那么应当以谁为被告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1997年,某食品公司与某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18年,当地政府设置了拆迁指挥部,该食品公司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区政府以及镇政府针对拆迁补偿,与该食品公司进行了多次的谈判,但是双方最终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拆迁指挥部和镇政府对该食品公司进行了三次强拆,最终,在2020年4月,将该食品公司的厂房全部拆迁完毕。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关于本案强拆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资料证明,该征收工作是在区政府和拆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镇政府等共同来配合实施的。

对于强制拆除行为,虽然是由拆迁指挥部和镇政府组织实施的,但是拆迁指挥部是由区政府设立的,谁设立,谁担责,因此拆迁指挥部强拆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是区征服,因此区政府、镇政府应当承担本案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所谓的“拆迁办”违法强拆的时候,被拆迁方一定要注意,一般来说,拆迁办并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而是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专门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如果强拆是打着拆迁办的名义进行的,在强拆的时候,我们要以设立拆迁办的行政主体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违法强拆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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