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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联合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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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联合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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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联合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

提到违法建筑,很多人都会前面加上“强拆”两个字。首先,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的调查、认定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房屋是违建。

其次,即使房屋是违建,也不能随随便便强拆,即使房屋是违建,强拆也是需要由特定的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不能一看到是违建,哪个部门都来插一手,在实践中,有时甚至好几个部门联合起来一起来拆除违建。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由县政府批复,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联合强拆房屋的案件。

2013年,某县决定开展新型工业园建设。2014年1月,邓某在该项目建设范围内新建房屋。2014年1月17日,县国土局要求邓某停止违法建设。

2014年4月24日,县国土局向邓某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责令邓某限期自行拆除房屋。2014年4月28日,县政府批复同意将邓某房屋拆除。

同日,县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与镇政府采取联合行动,将邓某房屋强拆。邓某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对邓某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强拆法定的程序应该是在邓某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既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搬迁,起诉期限届满后,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在县政府作出批复后,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采取联合行动,对邓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超越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所以说,即使房屋是违建,也不是那个部门都能拆,想怎么拆怎么拆,想什么时候拆什么时候拆。强拆房屋,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违法了法定的程序,即使房屋是违建,我们虽然对房屋本身不能主张赔偿,但是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失,以及屋内物品的损失,当事人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相应的赔偿的。

所以说,不要一提到“违建”,便谈之色变,即使是强拆违建,相关部门也要遵守法定程序,要讲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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